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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一份由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虽然处罚决定书内语焉不详,所谓的违法行为是:
“2023年1月25日21时许,在位于襄阳市*********杨**的哥哥家中卧室,杨**给丈夫张*****后,用**将丈夫张*****上的**剪掉。以上事实有:1、被害人张**的陈述;2、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和申辩;3、物证剪刀等证据证实。综上,杨**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
从这些*****中,其实是根本看不出来违法行为人用剪刀对其丈夫实施了什么样的故意伤害行为。但是,根据知情人士称,杨女士是在哥哥家中,用剪刀剪掉了丈夫的丁丁。
相信很多男同学在看了这份处罚决定书后,都会下体一凉,丁丁似乎都感到有些疼痛。
我的朋友小文就很郁闷地问我:为什么这个妇女用剪刀将丈夫的丁丁剪断(短),却不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只要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呢?是不是处罚的也太轻了?
其实,丁丁被妇女用剪刀剪断(短),虽然听起来感同身受的 痛楚,但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确实并非天然就构成轻伤以上的伤情。 用剪刀剪断(短)丁丁,实际和剪掉其他人体器官差不多,伤情的严重程度,都是要根据伤口的深度、范围、受损组织及功能影响来判断评估。
伤情鉴定中的轻微伤,一般是指对男子身体功能无明显影响、愈合较快的轻度损伤, 损伤未造成重要组织器官的功能障碍,愈合后不影响正常功能,且无需特殊治疗即可恢复的伤口。
具体到丁丁而言,轻微伤一般包括:丁丁的表皮或浅层皮肤划伤,未伤及皮下组织、海绵体、尿道或神经;伤口长度通常小于1-2厘米,深度不超过皮肤全层(约1-2毫米);出血量少仅为少量渗血,可通过轻压迅速止血。不影响勃起、排尿或感觉功能;通常7-10天内可自行愈合,无明显瘢痕或并发症。
具体到用剪刀剪丁丁的故意伤害行为,我认为,如果杨女士仅仅是用剪刀剪掉丈夫的丁丁的一小部分,甚至剪掉的只是包皮,未伤及深层组织(如海绵体、尿道或血管),且伤口面积小(如小于1厘米)、深度浅(仅限表皮或浅层真皮),或者剪掉的部分虽然有一些 皮下组织、少量脂肪层,但经过治疗未影响丁丁应有的生理功能,仍可能仍属轻微伤,不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妇女朋友就算是在丈夫熟睡时用剪刀剪掉(短)丈夫丁丁的一部分,虽然听起来很凶残,但只要手法恰当,还是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最好不要剪,因为这种行为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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