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浙江富润(600070)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出现进展,投资者索赔条件已经根据案情更新,提示投资者注意。
许峰律师代理的浙江富润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得绍兴中级法院立案,目前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5月18日,浙江富润公告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浙江富润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全资子公司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某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某行)或其安排的微岚某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某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某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某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公司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264.14元。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5,766,164.15元,虚增营业成本364,924,901.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04%、13.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2,612,952.84元,虚增营业成本143,233,987.1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08,846,801.89元,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69.79%。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目前实际情况,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21年4月27日到2023年4月28日之间买入浙江富润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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