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市公司澄星股份与中信金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相关诉讼事项引起关注。澄星股份起诉中信金融资产,要求变更征信状态并索赔980万元。据了解,该事件的起因是中信金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就澄星股份破产和解债权分配受偿之诉向最高院提起再审,双方在澄星股份破产和解中关于债权受偿方案存在较大分歧。该案件反映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的阻碍和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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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澄星股份大幅削债
2022年4月15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澄星股份《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约定的受偿方案,中信金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对澄星股份约2.73亿元债权,除10万元以下部分及剩余普通债权的20%能够按照《和解协议》获得留债清偿以外,剩余约2.2亿元债权无法获得清偿。而产业投资人以3.02元/股的价格低价获得澄星股份股权,仅为当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17%。
破产程序合法性存疑,中信金融资产走上维权之路
中信金融资产江苏分公司认为,澄星股份隐瞒了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即某债权人在破产和解前以等额对价受让了澄星股份22.39亿元占用债权,其资产价值足以清偿普通债权;澄星股份隐瞒重大信息推进破产程序,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在破产和解表决过程中,通过不确认中信金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债权人身份,剥夺了中信金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解协议》的通过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在《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澄星股份及相关方进一步剥夺中信金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基于《和解方案》的股权竞拍权益,导致澄星股份股票以3.02元/股的价格被低价处置。
2022年以来,中信金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先后向无锡中院、江苏省高院及最高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澄星股份及相关方赔偿其损失2.2亿元及利息。目前该案尚在最高院审理中。关于征信状态未更新问题,据了解,中信金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在案件尚未审理结束前,暂不取消对澄星股份的征信措施。中信金融资产江苏分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使命,将积极维权,依法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破产案件过程中,如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仍是当前不可忽视的问题,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比较普遍。中信金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澄星股份就破产和解方案产生的纠纷具有典型意义,或将对破产重整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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