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财政主管部门10日订定发布“个人经常性于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征营业税作业规范”,明定“网红”新兴交易课税新制,若符合“网红”在岛内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等4类要件之一,未来均须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自即日起开始辅导申报至明年6月30日,缴税期限为明年7月15日以前。
该部门官员表示,该作业规范明定岛内“网红”应办理税籍登记的4种要件,包括岛内“网红”在台湾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僱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或透过网路销售,且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征点,意即现行销售货物为新台币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均应办理税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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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付费或免付费观众为“网红”表演劳务收看及实际消费者,这类劳务交易课征营业税方式,除依“网红”与平台判断外,也应以劳务收看及实际消费者判断,因此,若付费或免付费观众位于岛内,“网红”自平台取得的分润收入也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部门举例,假设岛内“网红”甲为营业人,其提供表演劳务授权境外平台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65元新台币,其中源自岛内付费或免付费观众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新台币),因“网红”甲表演劳务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岛内,由甲按税率5%报缴营业税。
看看新闻记者: 孙悦
编辑: 孙悦
责编: 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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