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出口管制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海关对管制物项出口合规性的监管力度持续增强。在军事装备及军民两用技术出口领域,因其与国家安全与战略利益密切相关,故违法案件频发且高度集中。近三年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数据表明,执法部门对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频次和惩戒力度均呈逐年递增趋势,部分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给相关出口企业及责任人员带来不可逆转的法律后果。
为帮助相关行业从业者清晰界定法律风险边界,规范出口经营行为,本文以“一问一答”形式,结合《出口管制法》《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聚焦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进行回答,深入剖析违法后果,为企业在合规框架内稳健开展出口业务提供有力支撑。
一、什么是军品?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
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来看,军品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常规武器装备(如枪支、火炮、弹药等),还涵盖直接服务于军事活动的后勤保障装备与物资(如军用被服、军用面料、军用装具等)。此外军事工程装备与设备(如用于工程建设、布雷、探雷、扫雷、排雷、爆破和清障及伪装等军事行动的装备与设备)也包括其中。同时,用于军事目的或专门为军用而设计、改装或配置的电子设备(如联合作战指挥自动化系统、雷达对抗系统和设备等)也属于军品的范畴。
二、出口经营者如何准确判断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军品?
出口经营者在对出口货物作初步判断之时,可采用“三步判断法”初步界定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军品?
1.军用特征是否明显?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海关查验时的首要判断标准为货物是否具备明显军用特征。具体而言,即货物的设计用途、功能属性是否直接指向军事领域,而非民用领域(如标注“军用制式”“战术专用”等标识)。(注意:海关无权自行鉴定)
2.是否用于军事目的?
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二条,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若出口货物的最终用途为军事活动(如供应外国军方、军事基地或用于军事训练、作战支援等),即便其外观与民用产品相似,仍可能被认定为军品。
3.是否被列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
对照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军品出口管理清单》,若出口货物名称、规格被明确列入该清单,则该货物属于法定的军品范畴。
若通过上述三种方式仍不能确定,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一条,出口经营者可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说明货物的详细信息(如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最终用户信息等),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该答复可作为判断货物属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出口军品需要具备哪些资质和许可证件?
我国对军品出口实行“专营资质+许可管理”的双重监管模式,二者缺一不可,具体要求如下:
1.核心资质:军品出口专营资格。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军品出口专营制度。从事军品出口的经营者,应当获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即出口经营者需先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且仅能在核定的军品类别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2.必备证件:《军品出口许可证》。
依据《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军品,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核发的《军品出口许可证》,方可办理海关手续。”
出口经营者在取得专营资格后,出口具体军品时,需根据货物类别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出口合同、最终用户证明、最终用途证明等),经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领取对应批次的《军品出口许可证》。例如,出口军用迷彩服时,需额外提交外国政府机构出具的最终用户证明文件,证明货物仅用于指定军事单位,不得转售或挪作他用。
四、未取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擅自开展军品出口业务,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条,出口经营者未取得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的,会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根据违法经营额不同,将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具体如下 :
1.若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比如,某企业在未取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的情况下,尝试出口一批价值30万元的军事通信设备零部件,一旦被查处,不仅要没收其因该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还将面临至少50万元的罚款。
五、若出口军品时如实申报,但未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若如实申报但未提交许可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同时,该行为亦符合《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之规定,执法部门也可能依据本条规定对其处罚,即出口经营者可能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六、企业出口军品时申报不实,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是否存在刑事责任风险?
企业出口军品申报不实的,需根据行为情节、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其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具体分两种情形:
1.行政责任:存在法律适用竞合,优先适用《出口管制法》
因申报不实影响军品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如将需许可证的“防弹背心”申报为无需许可证的“背心”),可能同时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不实,以及《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条或第三十四条。实践中,执法部门更倾向于适用《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对应罚则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2.刑事责任:构成走私的,追究刑事责任
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如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可能构成《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走私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实践中往往是被定性为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例如,企业申报出口普通服装,实际出口货物认定为《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中的“军用迷彩作训服”,涉案货值高达500万元人民币,最终被司法机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
七、伪造、变造、买卖或非法转让《军品出口许可证》,可能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五条,此类行为需区分“非法获取/转让许可证”与“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两种情形,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非法转让许可证
撤销许可,收缴出口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
伪造、变造、买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根据《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经营活动中,存在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转让军品出口项目批准文件、合同批准文件、许可证和接受国的有效证明文件等单证的:
1.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直至撤销其军品出口经营权。
八、明知对方违法出口军品仍提供服务,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者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轻微责任来看,若某货运公司明知某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未经许可的军品,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并获利8万元,该货运公司至少面10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也会被没收。
九、若国外客户被我国列入管控名单,仍将军品出口至该客户,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八条与第三十七条,此类行为属于“违反管控名单管理”的违法情形,法律后果如下:
1.行为定性:
出口经营者不得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确有特殊必要的,需事先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交易,未经批准的交易直接构成违法。
2.处罚措施:
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十、以个人名义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可能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家禁止个人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同时,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取缔非法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财税团队 卢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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