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已超过五年不予行政处罚,是否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德XXX克机电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0XXXXXXXXXX):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一稽不罚〔2025〕XX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主要内容为:
你单位税收违法行为已超过五年且不属于持续状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上述《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思明区XX路XX号X楼)领取上述《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8日
税与罚短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那么,五年内未被发现,不予行政处罚的,是否还会追究刑事责任呢?
答案是不一定。
需要看税收违法行为的类型,是否会构成犯罪,构成哪个罪名,然后,再根据该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数额大小,适用的法定刑量刑档次,结合《刑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确定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例如:逃税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结合《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逃税罪的追诉时效分别为经过五年和经过十年。
再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三个量刑档次:一是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是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是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结合《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时效分别为经过五年、经过十五年和经过二十年。
因此,对于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虽然经过了五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该行为构成犯罪,还在追诉时效之内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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