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一个罪名,但是有些人对于受贿犯罪的认定存在一定的误解。
接下来我们就说一说6个容易忽视的点,在这6种情况下,都是可以认定为受贿的:
1.收取事后感谢费,也是受贿
有些人可能觉得,我主动收钱那是索取贿赂。但是我不主动要,只是事后收取的感谢费 那算不了什么。
对不起,事后收取感谢费用也是受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
办事的时候没有说送钱,但是办事以后送财物表示感谢的,也是受贿。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2.收钱后事没办成,也是受贿
有些人觉得:我只是收了钱,后来事也没办成,不应该算受贿啊?大错特错!
根据《解释》第1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只要收受财物以后,实际去办了,哪怕没办成,也是够受贿的。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3.收钱后不办事,也是受贿
有人说:我只收钱,不办事,如何呢?
不好意思,只要明确知道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或者以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样也是构成受贿的。
这主要根据《解释》第13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4.收钱后被动退还,也是受贿
有人说:收钱两年后,发现对方被查了,我怕东窗事发,把钱退了。
对不起,只要不是及时退还的话,也是够受贿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明确规定了收钱后退还或者上交的问题: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5.存在上下级关系或者管理关系,“莫须有”就是受贿
如果双方之间属于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或者是行政管理关系,那么只要收受的财物数额超过3万元,就作为受贿处理。
《解释》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6.收钱后用于公务,也是受贿
有些人收钱以后说:我没揣自己兜里,捐给灾区了,或者用于单位的公务了,这总可以了吧?
当然不对了。
只要收钱的时候出于收回的故意,对不起也是按照受贿论处的。
《解释》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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