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关系中,遗产继承本应是逝者对生者最后的恩泽传递,却常常因各种复杂因素引发矛盾与纷争。近期,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映照出遗产继承中的诸多法律问题 ,小编就跟大家梳理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故事的主人公是钟老太和她的三个子女。钟老太育有谢先生、谢二姐、谢三妹一儿两女。2022年9月,钟老太因急性脑梗死住院,此后陷入失语、交流困难的状态,直至2022年10月医治无效病故,且生前未留下任何遗嘱。就在子女们协商遗产分割时,谢二姐和谢三妹发现,大哥谢先生在母亲病重住院期间,从母亲存折支取了40余万元未到期定期存款。谢先生坚称这笔款项是母亲生前自愿赠与,属于个人财产;而两位妹妹则质疑其提前转移母亲遗产,要求继承该部分款项。协商无果后,两位妹妹将大哥诉至法院。
这场遗产纷争的核心法律问题之一是赠与关系的认定。在法律上,主张被继承人生前赠与或委托处分财产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它明确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对于特殊财产处分行为的举证义务分配。在本案中,谢先生在母亲病重失语、无法自主表达期间,擅自支取其名下大额未到期存款,依法就负有举证责任,他必须证明该行为源自钟老太授意以及取款的合理性。虽然谢先生长期与钟老太同住,知悉存折密码,但这一事实并不能直接推断出钟老太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由于谢先生的陈述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法院依法不能认定赠与事实的存在。这警示我们,在涉及遗产相关的赠与行为时,一定要保留好诸如书面赠与协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否则很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赠与行为不被认定后,这笔40余万元存款的性质就回归到遗产范畴。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钟老太的配偶情况未提及,其子女谢先生、谢二姐、谢三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特殊情形下,应均等继承遗产。所以,法院最终判决钟老太账户的40余万元系遗产性质,由三子女各继承三分之一。即便谢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还可以延伸出更多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要点。比如,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及遗嘱执行人。若存在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份额。再如,对于遗嘱的形式和效力,《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严格的法定要件,只有符合这些要件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提醒着人们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严谨规范,确保其真实有效。
遗产继承不仅关乎个人财产权益,更与家庭亲情紧密相连。在处理遗产问题时,每个家庭成员都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尊重逝者意愿,遵循法律规定。同时,通过这起案例,我们也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解决家庭纠纷中的关键作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普及,能够帮助我们在面对遗产继承等复杂问题时,做出更明智、更合法的选择,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纷争,守护家庭的和谐与安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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