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
对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中“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的几种情形主要是: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一、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在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在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及其他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办理登记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4条的规定,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等事项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1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港澳台通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三、金融活动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四、购买火车票、飞机票活动
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五、住宿活动
国务院制定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因此登记住宿属于“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
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履行诉讼、监督、审判职责的活动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以公平公正为基本准则,为了保障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其在代表国家依法履行诉讼、监督、审判职责的过程中有权要求各方当事人出具真实的身份证明信息。因此,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履行诉讼、监督、审判职责的活动应当属于“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
七、税务、工商、卫生、食药监等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特别是行政许可的活动
税务、工商、卫生、食药监等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是否属于“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主要取决于这些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具体事项内容,如核发经营许可、核准登记等行政行为就属于“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理由是,此时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将会对社会管理秩序,乃至是不确定的人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需要行为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以便于对行为人的资质、资格予以审核,同时也便于对后期可能产生的其他责任予以准确分析。
但税务、工商、卫生、食药监等行政机关仅以履行各自工作检查为目的的活动就不属于“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此时行为人如果使用了虚假身份证件,则不宜认定为实施了刑法第280条之一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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