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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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行为人的行为效果并非总是由行为人自身承担,在特定条件下会归属于非行为人。
那么,满足哪些条件的,法律行为效果将归属于其他人呢?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山东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济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民事法律行为效果归属于非行为人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2.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非行为人的委托授权;
3.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4.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事后得到非行为人的追认。
本案焦点是: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果是否应归属于非行为人
首先,某工程材料公司主张孔某某是某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孔某某自称是项目负责人,某建设公司予以否认。孔某某虽然辩称某建设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为虚假合同,但庭审中其承认该合同中的公司印章是公司会计加盖,且孔某某在庭审后也提交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孔某某没有提交其他证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为虚假的证据,至于签订合同的动机和目的,并不影响《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的真实性,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某建设公司虽然辩称孔某某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配属合同书》不真实,但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对《建设工程施工配属合同书》的真实性亦予以采信。
某建设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付款凭证、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与孔某某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配属合同书》、农民工工资发放表能够相互印证,对证明孔某某并非某公司的员工这一事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孔某某买卖协议协商、履行时的民事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
其次,某工程材料公司除了提交欠款证明外,没有提交孔某某买卖协议协商、履行时的委托授权手续,因此,孔某某买卖协议协商、履行时的民事行为也不属于代理行为。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第四,孔某某买卖协议协商、履行时的民事行为没有得到某建设公司的追认。
综上,《建设工程施工配属合同书》载明的合同乙方主体为孔某某,案涉买卖合同的主体为某工程材料公司和孔某某。
周军律师提醒,民事法律行为效果归属于非行为人需严格满足上述四种条件之一,否则应由行为人承担。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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