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罕见】二审改判无罪案,检察院抗诉后,高院恢复一审有罪结果

0
分享至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青刑再4号

抗诉机关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贺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2023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以下简称乐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11月8日被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都区法院)取保候审。2024年1月11日被乐都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日被乐都区法院决定逮捕并羁押于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看守所。2024年3月10日被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东市中院)取保候审,2024年4月25日经海东市中院宣告无罪。

辩护人罗某甲,北京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甲,北京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贺某危险驾驶罪抗诉再审一案,原由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贺某犯危险驾驶罪,向乐都区法院提起公诉。乐都区法院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2023)青02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贺某向海东市中院提起上诉。2024年4月25日,海东市中院作出(2024)青02刑终11号刑事判决,撤销乐都区法院(2023)青02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宣告贺某无罪。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8月7日提请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青检审刑抗〔2024〕1号刑事抗诉书。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2024)青刑抗1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丙、祁某甲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罗某甲、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都区法院一审认定:2023年8月3日22时9分许,被告人贺某醉酒后驾驶青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海东市乐都区水务局小区内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赵某甲停放在道路南侧路边的青B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一起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将驾驶员贺某带至乐都区某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检验,贺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酒精含量为295.17mg/100ml。经认定,贺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视频解析说明、血样保存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余某甲证言;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贺某的供述和辩解;甘肃某司法鉴定所甘某司鉴[2023]毒字第23080ZT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乐都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贺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贺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被告人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宣判后,贺某提出上诉。

海东市中院二审认定:2023年8月3日22时9分许,贺某酒后驾驶青XXXX**号小型汽车,在海东市乐都区水务局小区内与赵某甲停放在路边的青BXXX**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甲报警。交警勘查现场后,将贺某带至海东市乐都区某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甘肃某司法鉴定所甘某司鉴[2023]毒字第23080ZT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送检的贺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酒精含量为295.17mg/100ml。案发后,贺某赔偿赵某甲经济损失25200元并取得谅解。

海东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关于血样提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问题。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本案中,贺某因涉嫌醉酒驾驶被公安民警带至海东市乐都区某医院抽取血样。抽取血样视频显示,在抽取血液样本时,在场的有贺某、公安民警、赵某甲及其女儿,海东市乐都区某医院的医护人员将抽取的贺某血液样本交公安民警,民警将血液样本在贺某、提取人在场的情况下当场装入物证袋登记封存并填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因当时贺某仍处于醉酒状态,故其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被提取人签名”一栏所签字迹潦草模糊。登记表中见证人一栏签字为赵某甲,即本案被害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赵某甲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见证人。因此,公安机关对贺某血液样本的提取存在程序瑕疵,应当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

二、关于血样保存、送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问题。《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规定,“提取的血液样本应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低温2℃~8℃之间”“血液样本的送检过程应保持低温”。本案中,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公安机关按照《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要求,在存取、送检的整个过程中低温保存了贺某血液样本。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虽出示了甘肃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样接收登记》、司法鉴定作业表以及血液样本送检时间、送检状态的《情况说明》、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血液样本冷藏温度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但未能出示存取血液样本的人员、血液样本存取、送检时的温度及存取时间的客观记录,所出示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本案血液样本检验前、存取、送检过程中按规范进行了低温保存,无法查实血样储存的环境。故,公安机关对贺某血液样本低温保存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能排除血液样本送检前后因没有低温保存被污染的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关于“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的规定,贺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以血液酒精理化检验报告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是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依据,是对公安机关提取血样、保存血样、送检血样的限制性规定,应当遵照执行。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贺某血样的提取、保存、送检不符合上述规定,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对抽取的血液样本应依法排除。排除非法证据后,对贺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甘肃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贺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定案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贺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贺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应予改判。贺某及其辩护人的诉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一、撤销乐都区法院(2023)青02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二、贺某无罪。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贺某犯危险驾驶罪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1.二审判决认为“赵某甲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见证人。因此,公安机关对贺某血液样本的提取存在程序瑕疵,应当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认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的规定,血液样本提取违反法定程序并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才属于应当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的情形,本案见证人不适格不属于上述情形。见证人制度是通过中立的第三方来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用于确保和证明侦查取证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见证人不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为了保证监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见证人是否到场监督和见证人是否适格,是监督程序是否存在瑕疵的问题,而非侦查人员提取、登记、封装血液样本的程序存在瑕疵。同时,见证人的监督并非无可替代,完全可以将取证过程置于镜头之下,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保障侦查取证活动的真实合法更为客观。本案中,公安机关提取、登记、封装血液样本的过程有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完整视频,足以证实血液样本的提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害人的在场监督,是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利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贺某的合法权益,更不会对血液样本提取、登记、封装程序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造成影响,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属于形式上的瑕疵,不属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二审判决以见证人不适格为由认定血液样本提取程序不符合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二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对贺某血液样本低温保存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能排除血液样本送检前后因没有低温保存被污染的可能”,排除了不应排除的证据,采信证据方面确有错误。(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等均未规定血液样本保存、送检环节应当登记存取血液样本的人员、存取、送检血液样本的温度及存取时间或全程录音录像,二审判决仅以无客观记录为由,认定无法查实血液样本储存的环境,于法无据。

(2)血液样本依法低温保存的证据确实、充分。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为办案机关,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办案人员的陈述可以证实血液样本存取的过程,证实血液样本提取后立即返回交通警察大队将血液样本放冰箱冷藏保存;被害人赵某甲在血液样本提取后随即跟随民警到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询问,印证了办案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后立即返回交通警察大队存放血液样本的事实;甘肃某司法鉴定所作为独立的专业鉴定机构,其出具的《血样接收登记》《鉴定作业表》形成于接收检材时,是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可溯源、可留痕的客观书证,该证据客观显示了鉴定机构接收检材时,对血液样本的状态进行了检查,血液样本冷链低温送检,送检时温度为3℃,血液样本状态未凝固、未腐败。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血液样本提取后、送检时处于低温保存中,二审判决将血液样本作为非法证据排除,采信证据确有错误。

(二)本案中贺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贺某酒后驾驶,且深度酒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贺某到案后至今的多份供述中,均供述本人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赵某甲的陈述证实贺某酒味明显,有意识不清、无法交流、行动不稳、不能签字等多种醉酒表现;现场和抽血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呈现贺某不能清晰表达、行动不能自如、本人姓名都无法书写的醉酒状态;事故现场照片显示贺某无法控制车辆,直接撞击了路边停放的赵某甲车辆。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贺某在案发时有明显的醉酒表现,处于深度醉酒的状态。

2.贺某血液样本提取、登记、封装程序合法、规范。《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民警将贺某带至乐都区某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后,当场登记、使用物证袋封装,鉴定机构受理检材的照片反映检材完整性,足以证实物证提取的合法性,足以确保物证的同一性和由于密封保存未受外界污染。3.贺某血液样本依法保存、送检,鉴定意见应当作为定案证据。公安机关《鉴定委托书》《情况说明》、办案人员陈述证实血液样本低温保存3日后送检;甘肃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作业表》《血样接收登记》《情况说明》及鉴定意见能够证实受理检材符合鉴定条件,依法检验后,检验结果为贺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酒精含量为295.17mg/100m1,已远超醉酒的标准,检验结果与其醉酒的外在表现相符,检材来源合法,依法送检,依法鉴定,甘肃某司法鉴定所甘某司鉴[2023]毒字第23080ZT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定案证据。上述主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贺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审被告人贺某辩称,公安机关对其血样的提取、保存、送检不规范。《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显示的见证人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的赵某甲,且该见证人并非在血样提取现场签字。关于提取的血样保存,只有《情况说明》、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公诉机关出示的照片、档案袋上只写有“贺某血样”的字样,并无记录人、时间等信息,且温度显示3℃~16℃。血样的交接保存手续、存取时间、存取人员签字均无显示。送检过程中有无低温保存不明确,无存取血样人员、送检人员签字;无存取时间,无视频记录。血样的保存、送检不规范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血样提取、保存、送检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能排除血液样本腐败、污染的可能。综上,在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当对贺某作出无罪判决。

辩护人罗某甲、张某甲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利害关系人担任见证人的问题。本案中,赵某甲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见证人条件,其担任见证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侦查机关为什么同意赵某甲作为见证人签字,至今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另,在血样提取过程中可能使用含醇的碘伏,不能排除在血液提取时样本受到污染的可能。检察机关在二审期间补充的照片显示为留存的B管,未见提取人、被提取人及办案民警签字。同时未见提取时间。针对已经送检的A管血样是否按照规范进行提取、封装、保存,亦无法证明。(二)贺某血样保存未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虽然均未规定血样保存、送检环节应当登记存取血液样本的人员、存取及送检血液样本的温度及存取时间或全程录音录像,但客观记录、证据留痕一定是潜在的必然要求。本案中血液样本的送检过程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低温保存,没有存取血液样本人员签字,没有存取时间的客观记录,没有视频记录,缺乏可溯源可留痕的客观证据,无法判断贺某血样在送检前按照规范保存。鉴定机构出具的《血样接收登记》《鉴定作业表》系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反映送检时血液样本温度为3℃,但无其他证据印证。同时也无法佐证在送检前血液按照规定低温保存。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在对10年来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的案件办理情况深入调研,针对发现的血液提取、储存、送检、鉴定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与青海省公安厅会商制定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办案指引》,并于2023年3月联合青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法制总队举办同堂培训,但在本案中该指引未得到有效适用。贺某酒后驾驶车辆并处于深度醉酒状态的事实从现场及抽血视频中可以发现,但因本案证据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贺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三)公安机关补充的《情况说明》仅有结论,缺乏有效支撑依据。且该《情况说明》并无经办人签字,不符合出具情况说明的要求,不具有合法性。针对保存环节缺失的证据还有:血液样本的交接保存手续、存取时间的客观记录、存取人员签字、存放于物证室和办案部门专用冰箱低温保存的现场照片和视频。依照《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案(事)件情况的两名办案人员送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血样接收登记》显示,送检人并非办案人员所签。由于公安机关对贺某血样的保存、送检不规范,可能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样本再无复检可能。本案二审裁判结果系参照包某甲一案作出。对照两案证据体系,本案只能得出无罪结论。本案若维持二审无罪判决,将会带来积极正面影响。

本院再审查明,2023年8月3日22时9分许,贺某酒后驾驶青XXXX**号小型汽车,在海东市乐都区水务局小区内与赵某甲停放在路边的青BXXX**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甲报警。交警勘查现场后,将贺某带至海东市乐都区某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甘肃某司法鉴定所甘某司鉴[2023]毒字第23080ZT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送检的贺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酒精含量为295.17mg/100ml。案发后,贺某赔偿赵某甲经济损失252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制作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赵某甲手机拍摄的视频,证实:办案民警在事发小区找到贺某时,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语意表达困难,无法正常行走;办案民警将贺某带至乐都区某医院抽血时,医院护士按操作流程提取两份血样,民警在采血表上写下贺某的名字,并当场读出采血管编号,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记载的血样编号一致;民警、提取护士均在该表上签名;提取血样后由民警当场封装后交给提取护士在封装袋上签名;民警让贺某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字,但因贺某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无法正常书写自己名字,只是在表上用笔划了一下;民警填写完《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后,赵某甲当场在该表签字。本案贺某的血样提取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2.抽血护士林某甲的证言,证实:该医院平时抽血使用的消毒液是碘伏,不含酒精。血样提取完毕交警封装后会要求提取人在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物证袋封口处相应位置上签字。

3.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采购冷藏箱、冰箱的《经费报销审批单》、保存血样的冰箱照片,证实: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配备了符合条件的冷藏箱和冰箱用于危险驾驶案件所涉血样的保存及送检,该单位对于抽取的血样规范保存,冷藏温度为3℃,冷冻温度为-16℃。同时该单位办理的大量危险驾驶案件的血液样本均在该冰箱保存,血样存放人员为该单位的民警俞某、赵某。

4.甘肃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血样接收登记表》《司法鉴定作业表》,证实: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8月4日委托的贺某(血管编号:CW23871444)血样,于8月6日送检,该单位作为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于送检程序均会核查,对于非冷链送检的检材不予接收。同时该单位于8月6日接收了贺某的血样5毫升,并对该血样进行测温及检查,测温结果3℃,与公安机关存放血样温度一致;检查结果状态正常,未腐败未凝固。该单位于8月7日开始对血样进行检验并作出鉴定意见,检验结果贺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95.17㎎/100ml,其血样保存、送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

5.办案民警俞某、范某、李某的证言,证实:血样提取后由办案人员俞某放入冰箱冷藏保存,范某、李某全程跟随。送检时由俞某、范某将血样取出后放入恒温箱,驾车前往兰州市的鉴定机构。贺某血样提取、保存、送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6.被害人赵某甲的证言及拍摄的照片,证实:贺某严重醉酒,开车撞到他停放在小区路边的车辆后贺某处于无意识状态,当时仍然没有下车,还打算继续开车。赵某甲报警后办案民警将贺某带至医院抽血。他乘坐朋友车辆跟随民警至医院,并在贺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字。血样提取完后他乘坐朋友车辆跟随民警到交通警察大队配合调查。

7.被告人贺某的供述,证实:贺某当天晚上饮用白酒4两左右,喝完酒后他在小区内开车把赵某甲的车撞了。赵某甲报警后警察将他带至乐都区某医院抽血。抽血期间,他的意识断断续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已经向他送达,对于酒后开车的事实认可。

8.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案发时贺某驾驶的车辆与赵某甲停放的车辆相撞的情况、车辆损坏情况,贺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9.接受证据清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贺某赔偿赵某甲的车辆维修费并取得赵某甲的谅解。

10.证人余某甲的证言、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事发小区不是封闭管理小区,所有社会车辆均可进出,案发地点符合道路特征。

11.贺某的身份信息,证实贺某的身份。

根据再审查明的上述事实和证据,针对贺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二审判决认为“赵某甲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见证人。因此,公安机关对贺某血液样本的提取存在程序瑕疵,应当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

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该条第三款还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中立的第三方在场见证侦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赵某甲系本案被害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作为见证人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字,确实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见证人的身份条件。

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可见,见证人的作用并非无可替代,同步录音录像更为客观,已有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则不再需要对见证人问题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本案中,贺某血样提取过程,不仅有公安机关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还有被害人赵某甲对提取血样签字等过程的手机录音录像,能够完整反映贺某血样提取、封装、办案民警及提取人在封口处签字等过程,证明公安机关提取血样的侦查取证过程合法。在侦查取证过程已被客观、真实的录音录像记录的情况下,见证人不适格应属程序瑕疵,被客观真实的录音录像补正,对见证人问题无需再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且对于被害人赵某甲在场的原因,公安机关亦作出合理解释,赵某甲既是本案被害人,同时也是一名公民,其有权监督办案民警的执法过程。通过执法记录仪及赵某甲手机的录音录像反映,赵某甲自始至终未与贺某的血样有过任何接触,其仅作为见证人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字,不可能影响血样提取过程的合法性,更不可能影响贺某血液酒精含量,也就不可能影响到司法公正。故二审判决依据赵某甲在见证人一栏签名即认定公安机关对贺某血样提取程序不符合规定,以此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理由之一,属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此节抗诉理由成立。



二、关于二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对贺某血液样本低温保存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能排除血液样本送检前后因没有低温保存被污染的可能”,据此排除了抽取的血液样本,不予采信鉴定意见,采信证据方面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

本院再审认为,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贺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贺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撞击了被害人赵某甲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赵某甲发现并报警而案发,这一事实贺某及其辩护人均未否认,且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执法记录仪等证据在案证实。关于贺某醉酒事实,贺某到案后至今的多份供述中,均供述本人饮用白酒4两左右;赵某甲证实贺某酒味明显,有意识不清、无法交流、行动不稳、不能签字等多种醉酒表现;现场和抽血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呈现贺某不能清晰表达、行动不能自如、本人姓名无法书写的醉酒状态;事故现场照片显示贺某无法控制车辆,直接撞击停放在路边赵某甲的车辆;鉴定意见显示贺某血样酒精含量295.17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贺某在深度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

第二,《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第2.3条关于血液样本的保存规定:“提取的血液样本应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低温2℃~8℃之间”。第2.4条关于血液样本的送检规定:“血液样本送检过程应保持低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醉驾意见)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2023年醉驾意见)第八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等程序,按照公安部、司法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鉴定规则等规定执行。公安机关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血液样本提取、封装应当做好标记和编号,由提取人、封装人、犯罪嫌疑人在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签字。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当及时送往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送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保管检材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送检。鉴定机构应当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血液样本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通知或者送交委托单位。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的,办案单位应当自收到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一)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的;(三)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四)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的”。

贺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对贺某血液样本低温保存及送检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能排除血液样本送检前后因没有低温保存被污染的可能,应将抽取的血液样本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本院再审认为,本案案发时间为2023年8月3日,当时施行的是2013年醉驾意见,2023年醉驾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开始施行。

不论是2013年醉驾意见还是2023年醉驾意见,均未规定公安机关在血样保存、送检环节必须同步录音录像。综合全案证据,执法记录仪显示贺某血液抽取后民警当场念出贺某血样容器编号并封存,办案民警及抽取人在血样封装袋的封口处签字;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照片显示保存血样的冰箱温度设置为冷藏3℃,冷冻-16℃,该保存温度符合血样保存条件;2024年3月4日,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办案民警将血样保存在冰箱冷藏室,温度为3℃;后将血样于2023年8月6日保存至冷藏箱内依法送至甘肃某司法鉴定所检验;甘肃某司法鉴定所于2023年8月6日接收检材时对血样测温(温度为3℃)并拍照,登记血样容器编号,该编号与执法记录仪录像中民警念出的血样容器编号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记载编号一致,记录血样状态正常,送检人俞某、范某,接收人张某乙在《血样接收登记》上签字;2023年8月7日,甘肃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经检验贺某血样酒精含量为295.17mg/100ml。本案中对血样的提取已经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血液来源;血液保存及送检过程经乐都区公安局补正说明、甘肃某司法鉴定所出具《血样接收登记》及照片后,足以证实检材完整且具有同一性,足以证实由于低温保存及密封保存,血样并未腐败且未受外界污染,已经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鉴定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二审判决以公安机关对贺某血液样本低温保存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能排除血液样本送检前后因没有低温保存被污染的可能而排除鉴定意见,证据采信确有错误,检察机关此节抗诉理由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再审认为,贺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认定贺某犯危险驾驶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判决将血液样本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并据此作出无罪判决,在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再审予以纠正。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青02刑终11号刑事判决;

二、维持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23)青02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玉静

审 判 员 孙智静

审 判 员 李戈云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谦

书 记 员  李启霞

内容来源:裁判文书网

声明:取材网络,谨慎辨别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14亿人都不会忘却!揭开核酸大王张核子的真面具:权力变现大公

14亿人都不会忘却!揭开核酸大王张核子的真面具:权力变现大公

大鱼简科
2026-02-07 09:52:29
73岁迟重瑞近况:卖故宫旁自家房子,均价15万,陈丽华嫁他好福气

73岁迟重瑞近况:卖故宫旁自家房子,均价15万,陈丽华嫁他好福气

小娱乐悠悠
2026-02-09 08:01:57
上海南北高架一老人骑三轮带人,交警:城市快速路为机动车设计,严禁非机通行

上海南北高架一老人骑三轮带人,交警:城市快速路为机动车设计,严禁非机通行

纵相新闻
2026-02-09 23:41:05
郑钦文再退赛惹众怒!反复横跳像作秀,“一姐”位置已然不保

郑钦文再退赛惹众怒!反复横跳像作秀,“一姐”位置已然不保

一枚野球君
2026-02-01 12:39:35
乒乓亚洲杯落幕!诞生4个赢家、4个输家,孙颖莎、王楚钦位列其中

乒乓亚洲杯落幕!诞生4个赢家、4个输家,孙颖莎、王楚钦位列其中

宝哥精彩赛事
2026-02-10 06:43:20
66岁的黑木瞳保养太好了,看着还像2,30岁!

66岁的黑木瞳保养太好了,看着还像2,30岁!

日本物语
2026-01-27 20:53:05
吊带透视乳沟泳装!死或生维纳斯璀璨假期新皮肤

吊带透视乳沟泳装!死或生维纳斯璀璨假期新皮肤

游民星空
2026-02-09 20:54:41
反转再反转!国家出手,揪出毒娃娃菜幕后黑手,中毒夫妻再迎噩耗

反转再反转!国家出手,揪出毒娃娃菜幕后黑手,中毒夫妻再迎噩耗

梨花黛娱
2026-02-09 17:14:20
曼联天才遭雪藏!近4场仅踢1分钟 无缘客场出征名单

曼联天才遭雪藏!近4场仅踢1分钟 无缘客场出征名单

球事百科吖
2026-02-10 06:38:34
12306账户中出现陌生乘车人?官方回应

12306账户中出现陌生乘车人?官方回应

大象新闻
2026-02-09 09:37:12
30岁老将重回女篮,宫鲁鸣向现实低头,或提前下课,新帅会是她?

30岁老将重回女篮,宫鲁鸣向现实低头,或提前下课,新帅会是她?

萌兰聊个球
2026-02-08 15:41:44
老头在赌场7天连赢,日赢5000就撤,老板见戒指色变:快请我师傅

老头在赌场7天连赢,日赢5000就撤,老板见戒指色变:快请我师傅

千秋文化
2026-02-06 21:34:51
上海退休人员注意,2月养老金已提前发放,银行网点上线新钞预约功能

上海退休人员注意,2月养老金已提前发放,银行网点上线新钞预约功能

上观新闻
2026-02-09 21:39:05
惨败王楚钦没多久,张本智和再迎噩耗,终是为父母的“糊涂”买单

惨败王楚钦没多久,张本智和再迎噩耗,终是为父母的“糊涂”买单

揽星河的笔记
2026-02-09 17:03:57
俄外长:若欧洲国家发动攻击 俄方将用一切手段进行军事回应

俄外长:若欧洲国家发动攻击 俄方将用一切手段进行军事回应

环球网资讯
2026-02-09 06:15:27
山姆刺破年份酒泡沫

山姆刺破年份酒泡沫

界面新闻
2026-02-09 12:12:37
深度分析:骑士队复仇之战如何掩盖了詹姆斯·哈登的惊艳首秀

深度分析:骑士队复仇之战如何掩盖了詹姆斯·哈登的惊艳首秀

好火子
2026-02-10 03:38:23
玄纁:一身行走的东方隐喻

玄纁:一身行走的东方隐喻

疾跑的小蜗牛
2026-02-09 23:23:03
父亲给两个儿子取了同一个名字:博古之子秦刚传奇人生与时代印记

父亲给两个儿子取了同一个名字:博古之子秦刚传奇人生与时代印记

老籣说体育
2026-02-07 11:23:49
恐怖20-1!郑钦文复出大逆转 产生3大不可思议 澳网法网美网祝贺

恐怖20-1!郑钦文复出大逆转 产生3大不可思议 澳网法网美网祝贺

侃球熊弟
2026-02-10 00:16:29
2026-02-10 08:08:49
禹人集法 incentive-icons
禹人集法
法治情怀,心怀大众。
2849文章数 3059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头条要闻

湖南明确禁止摩托车上高速 中国摩托车商会出函"劝阻"

头条要闻

湖南明确禁止摩托车上高速 中国摩托车商会出函"劝阻"

体育要闻

不会打篮球,如何入选詹娜前男友第一阵容

娱乐要闻

央视电影活动名场面!明星站位太讲究

财经要闻

沪深北交易所优化再融资 释放3个信号

科技要闻

实测|字节新模型带着音效和复杂运镜杀疯了

汽车要闻

长安将搭钠电池 好比汽车要装柴油机?

态度原创

教育
健康
本地
旅游
公开课

教育要闻

选政史地男生别急!国防科大和武警警官学院报考解析

转头就晕的耳石症,能开车上班吗?

本地新闻

围观了北京第一届黑色羽绒服大赛,我笑疯了

旅游要闻

花街似锦灯璀璨 英歌踏鼓乐未央

公开课

李玫瑾:为什么性格比能力更重要?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