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撞至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乙驾驶自行车的尾部,导致两车受损、李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时,被告李某甲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对于李某乙的损失,其要求李某甲及其原监护人李某丙、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之规定,对于李某乙的损失,其要求李某甲及其原监护人李某丙、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次事故的责任,由被告李某甲、李某丙、张某赔偿李某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15827.10元,扣除李某甲、李某丙、张某已支付的医疗费2000元,剩余款项计为13827.10元,该项赔偿费用可以先从李某甲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李某丙、张某支付。
法官说法
父母作为未成年的监护人,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需要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不能以尽到监护职责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确定监护人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应当结合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支出和负担、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公平的分担损失,合理确定赔偿责任归属。将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监护人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案例撰写人
淄川区人民法院
道交团队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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