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营商环境的最硬内核
近年来
针对部分“职业打假人”
从消费者权益的
“维护者”
异化为以牟利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
和诉讼权利的
“市场投机者”这一现象
宜宾法院坚持
“保护权益”与“遏制滥用”并举的原则
通过明晰裁判规则
依法驳回其对瑕疵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
且未构成欺诈的商品
提出的高额惩罚性赔偿请求
坚决斩断其“借维权、行讹诈”的牟利链条
切实为“有为”的市场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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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 引导消费者诚信、理性维权——胡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8日,胡某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APP上开设的店铺一次性购买了20盒“财华出粽”礼盒,实际付款5339元,一个礼盒中装有多个粽子、绿豆糕、咸鸭蛋等数十个食品。
胡某收到商品后,认为礼盒中的樱花优格绿豆糕配料表含有“关山樱花”,但未标注不适宜“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后胡某认为该商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食品有限公司共同退款并要求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
诉讼过程中,对案涉食品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认为食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查询以及在案其他证据,查明胡某曾频繁就产品责任问题针对不同生产销售主体、不同商品提起诉讼,况且,在本案中,胡某一次性购买保质期仅两个月的“财华出粽”礼盒20盒,其中,樱花优格绿豆糕为40个,胡某对食品未按规定标注部分成分系明确知晓的。综合考虑本案食品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胡某购买20盒“财华出粽”礼盒中的6盒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虽然食品符合国家安全标注,但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对含有关山樱花新食品原料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食品生产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标注,违反了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以胡某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作为基数,判决生产者承担部分食品的惩罚性赔偿金。另,案涉礼盒装中除樱花优格绿豆糕以外的其他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属于退款赔偿范围。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了规制,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本案中的胡某一次性购买了几十盒保质期限较短的包装礼盒,不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综合多个因素确定部分商品为胡某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畴并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于正确适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诚信、理性维权,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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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避免过度索赔,维护健康市场秩序——罗某与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名庄甄选”由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注册并经营,2022年3月25日,罗某在“某名庄甄选”购买“某桃红”酒5瓶,价款为17090元。该日,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按照罗某提供的收货地址发货。
罗某收到货后,发现其购买的案涉酒瓶上贴有英文标签,未贴中文标签,英文标签上有二维码,扫码可见品牌名称及规格,但缺乏部分中文信息。后罗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案涉商品达不到食品安全标准,遂诉讼来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出售给罗某的酒品系来自免税店的进口食品,经查明虽然存在标签瑕疵,但根据本案证据,能认定该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或食品安全问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的但书规定,罗某据此要求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支付产品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因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在交易中对罗某宣称其酒品系从国外进口产品,存在与事实不符情况,故对于罗某要求某进出口贸易公司退还罗某所购买香槟酒款项17090元人民币的请求予以支持,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应当将货款退还罗某,同时罗某也应将食品返还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故法院审理后判决: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退还罗某所购买香槟酒款项人民币17090元;罗某退还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某桃红”5瓶。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退还罗某所购买香槟酒款项人民币17090元;罗某退还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某桃红”5瓶。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二)根据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事实,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本案中,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存在标签瑕疵但是食品本身安全无害的食品,不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规定,有助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降低经营成本,保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避免利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细微标签瑕疵过度索赔,维护健康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素材来源: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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