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作为短途出行交通工具,因骑行方便、操作简单等优势深受群众青睐。请注意:9月1日,工信部等五部门修订的新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实施。
新规都有哪些变化?关于电动自行车出行相关法律风险,你了解多少呢?
新标准都有哪些变化?
·强化了非金属材料防火阻燃要求;
·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
·增加了电动机低速运行转矩等要求;
·完善了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
提升了制动性能要求;
·将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55公斤提升到63公斤;
·新增了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要求;
·要求电动自行车具备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
·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车型均安装脚踏骑行装置;
·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鼓励安装后视镜;
·要求生产企业明确电动自行车的建议使用年限,并在铭牌、产品合格证上进行标注。
关于电动自行车出行
相关的法律风险
你了解多少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
超速将面临什么处罚?
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得超过25km/h,并创新性引入“超速断电”机制——当车速超过25km/h时,电动机将自动停止动力输出,车辆仅能依靠惯性滑行,无法继续加速。
配合新国标的实施,上海已在重点区域启用智能抓拍,超速、闯红灯、逆行、不走非机动车道等行为都将面临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
未成年人能否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电动自行车的车速比自行车快很多,但操控稳定性和刹车系统的安全性能不佳,本身存在较大安全风险,而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遇突发情况时的应对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对复杂的交通环境缺乏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给自身或者他人造成伤害。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履行好监护责任,把好安全第一道关。未成年人如违规驾驶酿成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三
电动滑板车可以上路吗?
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滑行工具虽然都带有“车”这个字,但它们和旱冰鞋、滑板一样属于休闲娱乐运动器材,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并不具备道路行驶权。在此提醒大家,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对自身、他人和其它车辆都存在安全隐患,请选择封闭且人车分流的小区道路、室内训练场馆、公园里的特定区域等地方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
电动自行车逆行,出事故需担责吗?
驾驶电动自行车逆行属于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违章行为,不仅容易造成损害结果,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交通参与者,应当安全规范骑行,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交通安全没有捷径,平安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希望所有交通参与者积极遵守交通法规,养成文明驾驶习惯,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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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新闻晨报
来源:云南普法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汇普法 新闻晨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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