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作时间很短的情况下发生工伤的,根本无法计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那可以按照当地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原告:简某某,男
被告:遵义市天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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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某于2022年4月5日经人介绍到天某公司承建的县市民休闲广场建设项目上班,从事打孔桩工作。
2022年4月13日9时左右,简某某在上班时,不慎被铁屑割伤左手导致受伤,被送往正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8天。
2022年7月7日,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简某某所受之伤为工伤,用人单位为天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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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日,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简某某未达伤残等级标准,简某某支付鉴定费320元。
在简某某上班期间,天某公司未给简某某缴纳工伤保险。
另,简某某在正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天某公司支付。简某某出院后进行复查,支付检查费27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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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天某公司未依法为简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简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标准及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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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简某某在天某公司承建的工地上班仅8天,工资是计件,其每月工资标准无法明确,其停工留薪期待遇按贵州省职工平均工资予以计算,简某某主张按76881元/年计算,未超出上述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双方未按照《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确认停工留薪期限,参照《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分类目录》(试行)中关于“前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54”不全性损伤90-180天的停工留薪期规定,结合简某某的出院病历,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停工留薪期待遇为25627元(768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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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院伙食费标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于2022年11月22日发布《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已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天28元,故简某某的伙食补助费为1064元。
法院判决如下:
1、解除简某某与遵义市天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2、遵义市天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简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5627元、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3040元、医疗费27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4元、鉴定费320元,合计3032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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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律师姜威律师:
停工留薪期怎样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案件当事人已采用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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