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新标准实施,你家符合吗?不符合怎么办?
周末回农村老家看望爷爷奶奶,刚进院子,就听到隔壁李大爷扯着大嗓门在抱怨:“听说现在‘一户一宅’有新标准了,我家这情况也不知道合不合规,心里真是七上八下的!”旁边的张婶也附和道:“是啊,我家儿子结婚后,和我们住一起,但房子有点挤,想再申请块宅基地,也不知道行不行。”在农村,宅基地可是大家的心头大事,“一户一宅”政策关系到每个家庭的住房权益。2025年,不少地方的“一户一宅”新标准陆续落地实施,从认定标准到处理办法,都有新变化。今天咱们就一起来唠唠,看看这新标准到底怎么回事,你家又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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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下,“一户一宅”如何认定
首先,得搞清楚啥是“一户”。一般来说,“户”是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依据,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家庭户 。不过在实际认定中,各地有些差别。像在广州,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算一户;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独生子女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能单独立户;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而在双江自治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只能共同认定一处宅基地;离婚后无房一方未再婚或者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未成年人应当与监护人共同认定一处宅基地 。
那“一宅”又怎么算呢?通常,“宅”是指以申请审批手续和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为基础的宅基地 。具备合法权属来源、合法登记在册的宅基地,以及经调查属实的未经审批建设的农村宅基地,都可认定为一宅 。还有一种情况,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受遗赠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也不认定为“多宅” 。但要注意,这种通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除继承、受遗赠以外的部分不允许原址翻建。
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常见情形
现实生活中,不少家庭存在不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的情况。最常见的就是“一户多宅” 。有的是建新不拆旧,比如农户因地质灾害及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情况,异地新建住宅后,原住宅未按规定拆除 ;有的是未批先建,农户已有农村住宅,又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进行农村住宅房屋建设 ;还有因非法买卖宅基地等其他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 。
另外,像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符合分户条件却强行分户申请宅基地的;违反“建新拆旧”政策,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但未拆除旧宅,不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这些都不符合“一户一宅”新标准 。
不符合标准,该如何补救
要是发现自家不符合“一户一宅”标准,也别慌,有办法补救。如果是超占、多占宅基地,可以主动申请有偿使用,按照地方标准缴纳费用后,就能保留使用权 。比如凉州区,1999年后建成的宅基地若超过当地标准(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户不得超200平方米 ),超出部分需按每平方米5 - 20元的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 。
要是觉得保留多余宅基地用处不大,也可以自愿退出,能获得货币补偿或置换城镇住房 。有些地方为了鼓励农户自愿退出,给出的补偿还挺诱人。比如山东枣庄,若村委会未履行宅基地置换承诺,需按拆迁补偿标准赔偿村民损失 。
还有一种办法,就是通过村集体内部调剂,将多余宅基地转让给符合条件的无房户 。不过,转让过程一定要符合相关规定,签订正规合同,办理好手续,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2025年“一户一宅”新标准的实施,是为了更合理地利用农村土地资源,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大家要及时了解当地政策,看看自家是否符合标准。要是不符合,按照上述办法积极补救,千万别不当回事,以免影响自己的切身利益。要是对政策还有疑问,不妨多向村里的干部或者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咨询,早了解早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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