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患者高坠伤,血压下降太快死亡,大三甲未探明病因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有关医疗损害的民事判决书,引发热议。
事件经过
2023年4月28日12时15分,患者因高处坠落伤由120急救车送至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救治。据陪同工友陈述,患者在1小时前从约2米高处坠落,曾出现意识不清、抽搐等症状,但无大小便失禁及呕吐现象。在120急救车转运途中,患者意识逐渐转为清楚,自诉下胸部和上腹部疼痛,无恶心呕吐、头痛头晕、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病史4年,具体血压控制情况不详。
入院后,医院对患者进行了全面的体格检查。检查结果显示:体温36.5℃,脉搏85次/分,呼吸19次/分,血压124/42mmHg,血氧饱和度91%。基于初步检查结果,医院作出了"1.胸腹部损伤;2.闭合性颅脑损伤可能"的初步诊断。医院按照标准创伤救治流程,立即给予开通静脉通道、平衡液1000ml静滴、心电监护、吸氧等急救措施,同时急诊完善血细胞分析及头胸腹部CT检查。
12时45分,急诊血常规检查结果回报:白细胞数14.9×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80.4%,这些指标提示患者存在应激反应或感染可能。13时17分,患者完成CT检查返回抢救室,此时生命体征相对平稳。13时40分,CT检查报告正式出具,结果显示:颅内未见明显血肿及脑挫裂伤;双侧肋骨等骨性胸廓未见明显骨折(建议3周后复查排除隐匿性骨折);左室稍增大,升主动脉增宽;双肺背侧少许渗出;右肺中叶结节,多考虑增殖灶;肝胆胰脾、双肾、膀胱、前列腺CT平扫未见异常。
14时00分左右,抢救室护士监测发现患者血压降低。立即查看患者情况:神志清楚,但精神较差,脉搏109次/分,血压87/42mmHg,呼吸18次/分,血氧饱和度97%(吸氧状态下)。医护人员立即行床旁心电图检查,结果显示心电图大致正常。随即加快补液速度,并请急诊ICU急会诊。会诊医师建议复查血常规、行心肌酶、电解质检查及腹部增强CT检查。
14时22分,医护人员遵医嘱完善急诊心肌标志物检查。14时25分,心电图检查显示:窦性心律不齐,正常范围心电图;左心室高电压(RV5>2.5mv);部分导联ST段改变:ST、aVL、Ⅱ,Ⅲ,aVF,V1,V2,V3,V4,V5,V6>0.05mv。这些心电图改变提示患者可能存在心肌缺血或损伤。
15时00分,患者神志清楚,精神差,脉搏84次/分,血压85/41mmHg,呼吸20次/分,血氧饱和度99%(吸氧状态下)。医疗团队给予生理盐水30ml+多巴胺200mg微量泵泵入维持升压,此时患者诉腹痛加重,伴大汗淋漓,医护人员立即采血行心肺五项检查。
15时17分,患者病情急剧恶化,突发抽搐、口唇颜面紫绀,意识转为深昏迷,脉搏107次/分,血压43/24mmHg,呼吸10次/分,血氧饱和度81%(吸氧状态下)。医疗团队立即予气管插管抢救。15时18分,患者脉搏进一步下降至57次/分,血压测不出,呼吸8次/分,血氧饱和度53%(气管插管球囊通气状态下)。医护人员立即给予持续胸外心脏按压,静脉注射盐酸肾上腺素、硫酸阿托品等抢救药物。
15时36分,心肌标志物检测结果回报:Myo482ng/ml,BNP127pg/ml,D-Dimer>5000ng/ml。15时48分,再次检测心肌标志物:肌红蛋白588.0ng/ml,肌钙蛋白10.101ug/L。这些指标明显异常,提示患者存在严重心肌损伤。尽管医护人员持续抢救至18时27分,患者呼吸心跳始终未恢复,心电图呈一直线,最终宣布临床死亡。
鉴定结论
患者死亡后,医院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出具《尸检建议书》,明确告知家属可通过尸检明确死亡原因。患者配偶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但最终未进行尸检。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载明了多种可能死亡原因:1.心源性猝死;2.心脏损伤可能;3.血管损伤可能;4.胸部损伤;5.低血压;6.窦性心律失常;7.高血压病史。
2024年3月28日,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受理本案医疗事故争议申请,并委托曲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24年4月9日,曲靖市医学会作出曲靖医鉴[2024]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向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024年7月11日,云南省医学会作出云医会医鉴字[2024]3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详细指出了医方存在的过失行为:首先,患者入院后医方对患者病情变化评估、观察与处置存在不足;其次,患者血压进行性下降后未进行相应检查(床旁胸腹部超声,复查血常规);第三,诊疗方案不够完善;第四,相应医疗文书记录不规范,如2023年4月28日12时21分急诊门诊病历中记录的初步诊断与入院实际情况不符。
关于患者死亡原因,鉴定书明确指出:因未行尸检,确切死亡原因难以确定。可能的原因包括:主动脉夹层破裂、心源性猝死、颅脑外伤、实质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可能。鉴定结论认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病情持续进展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结论,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定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
经一审法院详细核定,原告方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2590.73元、死亡赔偿金871260元(按照2023年云南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563元标准计算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35415元、丧葬费56454元(按照2023年云南省职工平均工资112908元计算)、鉴定费2000元、120急救车费520元,以上合计968239.73元。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最终判决被告赔偿300472元(968239.73元×30%+10000元)。
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括多个方面:首先,认为云南省医学会鉴定程序违法,未抽取法医参加鉴定,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其次,强调死亡原因不明,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没有依据;第三,认为患者自身病情变化快是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第四,指责一审法院不准许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错误;第五,对赔偿数额计算提出异议,特别是对520元医疗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存在争议。
针对医疗费520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正式发票,且从缴费时间上来看,此时患者已经死亡,不存在医疗费。针对被扶养人生活费35415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既未举证证实患者母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也未举证证实患者母亲生育几个子女,不排除存在其他抚养义务人。
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法律事实与一审确认的法律事实一致。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逐一进行了认定:
首先,关于鉴定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虽然规定"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但本案中的鉴定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非纯粹死因鉴定。更重要的是,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作为专业医疗机构的上诉人明确表示不抽取法医参与鉴定,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此,未抽取法医参加鉴定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其次,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必要性。二审法院指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是通过专业分析,判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的行为,判定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的因果关系。云医会医鉴字[2024]3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已经对医方过失、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做出了明确认定,一审法院可以参考该鉴定书的内容结合本案实际作出裁决,已丧失再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必要性。
第三,关于尸检与责任认定的关系。二审法院强调,医疗事故鉴定书已经对患者身体状况、家属未进行尸检、医方过失诊疗行为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认定。在已经明确医方构成医疗事故、且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情形下,尸检并非判断责任承担的唯一方法。鉴定书也并未认定医方是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仅认定了医方的次要责任。
第四,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针对医疗费520元,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了患者死亡当日门诊缴费凭证,证实救治过程中产生了该笔费用,一审认定该笔医疗费用并无不当。针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患者母亲1943年8月29日出生,属于已经超过80周岁的老人,一审认定其无其他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并无不当;且患者母亲户口登记信息、居民小组出具的关系证明已经能够证实其有四个子女。因此,上诉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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