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公寓环境好,价格实惠,不过得押二付六。”“好房子太抢手了,好几组中介带看,你先支付定金,我给你搞定。”
正 值开学季与求职季,在顶着烈日与租赁中介四处看房的同时,“社会小白”要擦亮双眼,看清中介身份及合同内容,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中介在租赁中介服务过程中,骗取众多租客款项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以合同诈骗罪作出刑事判决。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房产中介公司从业人员,自2022年起至2024年期间,采用冒充房东、短付长收、虚构缔约条件等欺骗手法,骗取被害人王某、卢某某等十余名租客一次性支付的长期大额租金、租房意向金及中介费等款项,共计40余万元。
以下是张某作案的几个典型事例。
2022年,张某对被害人王某谎称可以低于市场价500元的月租承租某国际公寓,但需要李某一次性支付二个月押金及六个月租金。李某付款后,张某先以他人的名义承租该公寓,再转租给王某。经查,张某承租价格未低于市场价,出租方仅要求其押二付一,但张某以短付长收的手段骗取了王某五个月租金。后张某虽在王某的屡次催促下补交部分租金,但仍造成王某损失3万余元。
2023年,被害人卢某某有意承租某公寓。张某谎称公寓方要求先支付定金才能看房,骗取卢某某支付的定金1.5万元,但一直未安排卢某某看房。卢某某多次催促未果,自行联系公寓方,发现根本没有先付定金再看房的说法,才知上当受骗。
2024年,张某为某公司中介短期承租某房屋,在明知房东不同意短租的情况下,谎称房东同意,且有其他租客竞争租房,需要尽快预付款项。骗得该公司3万元。
张某骗得被害人款项后,用于个人高消费、赌博、还债,均挥霍一空,还编造种种理由搪塞被害人,拒不还款甚至故意失联,性质十分恶劣。2024年6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人民法院裁判
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利用客户贪小便宜、不懂房屋租赁流程的特点,采取“短付长收”、“预付意向金”、虚构缔约条件等多种手段欺骗客户支付大额款项,非常具有迷惑性。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保持清醒,提高警惕,避免陷入纠纷漩涡。
➤“一验”,验明中介资质,通过正规渠道找正规中介。
本案中,张某并未入职正规中介公司,其对外宣称的中介公司早已注销。只要被害人查验张某的中介从业资质及其中介公司的存续情况,就会发现他并非正规中介的身份。
➤“二核”,将中介人员提供的缔约条件向出租方核实。
本案中,张某谎称先付定金后看房,骗取卢某某1.5万元,卢某某在被骗后才想起来跟公寓方核实该信息的真实性,但为时已晚。“黑中介”经常利用信息差两头欺骗,因此承租方要与出租方及时沟通,甚至查验对方的房产证。
➤“三比”,不要轻信一家之言,建议货比三家。
部分中介经常以“独家房源”、“低价房源”作为诱饵,实际上大多数房源都有多家中介同时推广。在租房时,多询问几家中介公司,比较一下缔约条件,也能有效防止被骗。
➤“四存”,要留存好合同、付款凭证及与中介的沟通记录等材料。
如果真的遭遇“黑中介”,不论是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还是到公安机关报案,都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本案中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大量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成为了案件侦破的关键。因此,一定要做到事过留痕,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
➤“慎付款”,事后补救永远比不上事先预防,谨慎付款是防骗最重要的一环。
在付款前,要先签署正规的中介服务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向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公账户付款或直接向出租方付款,要求其出具正规发票,尽量避免向私人账户付款或现金交易。
《住房租赁条例》将于2025年9月15日施行,租房市场将进一步规范,不管是房东、租客还是中介公司,都应该认真研读《条例》,共同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朱浩然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供稿 | 刑事审判庭
文字 | 朱浩然 卞佳挺
责任编辑 | 阮韦涵
编辑 | 金文斌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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