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团队遇到几个当事人的法律咨询,都有涉及交易对方在合同上可能盖假章的问题。当事人担忧地询问:“合同上是假章,合同还有效吗?我们还能根据合同要回钱吗?”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与大家解析合同上盖假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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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公司因资金周转不良向甲公司借款200万元,为期1年,协议加盖了乙公司的公章并有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签名,甲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款项。借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未依约偿还上述借款,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在法院审理期间,乙公司主张其有证据证明《借款协议》上加盖的公章系伪造,案涉协议加盖的公章与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公章并非同一印章。《借款协议》并非乙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法定代表人A涉嫌伪造印章一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定代表人有权以法人名义代理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代表公司整体意志作出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所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职务行为,后果由法人承受,不问其是否加盖公司公章,抑或加盖的是假公章。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借款协议,不仅有双方的公司盖章,而且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法定代表人在其权限之内,代表公司行使的法律行为,合法有效,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有效,乙公司应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
三、律师说法
首先,在审判实践中,当遇到签字与盖章不符即“真人假章”或者“假人真章”情形时,核心的观点是“看人不看章”,只要盖章之人具有代理权、代表权,具有合法授权的外观,且合同相对人存在合理信赖基础的,则盖章行为可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反之,若盖章之人非法定代表人、也非公司工作人员、无公司授权等权利外观,即便加盖公章,也不能轻易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代表权”与“代理权”也有所区别: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法定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享有“代表权”,即其代表权限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可代表法人从事一般性民事活动,而无需另外授权,因此法定代表人使用印章,合同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核实即构成善意,无需审查其代表权限,应认定为相对人已尽合理的审查义务,法定代表人使用公司印章的行为原则上约束法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承担。
而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代理人,主要包括公司经理、职工及无关第三人等,与法定代表人相比,并无身份上的强公示性与可信赖性,不当然产生效力及于公司的法律结果,应结合代理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进行分析,合同相对人负有一定限度内审查权限范围的义务,在代理人构成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时,无论印章真伪,合同效力均及于公司。而在代理人无代理权前提下,其与公司并未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便加盖印章,此时也不能轻易认定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即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公司承担,而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其次,我们说的“假印章”是相对于工商备案的“真印章”(备案章)而言。但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很多公司为了方便对外开展业务,往往会刻制多枚印章,如果能证明该印章曾被使用,或正在使用,即使与备案章不一致,法院也会认定该印章能够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认定为“虚假印章”,印章相应盖章的合同有效。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印章真实与否并非决定合同效力的唯一标准,当行为人加盖的印章为虚假时,并不必然因此导致合同无效,而应该从签约人是否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来进一步确认合同效力。
同时,企业应规范使用印章,做好用印审批、登记,做到印文一致,做好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避免内部的经营风险。对外签订合同时,也应审查对接主体是否取得公司有效授权,履行该有的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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