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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定罪及主刑部分,仅撤销罚金附加刑的,被告人已缴纳的罚金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答疑意见: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列举了“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和“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两种侵犯财产权的国家赔偿情形,对于再审刑事判决仅撤销罚金附加刑、未改判无罪的情形并未明确规定。
结合立法本意分析,我们认为此种情形应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主要考虑是,再审刑事判决撤销罚金刑后,赔偿义务机关执行原生效裁判取得罚金的法律依据已经丧失,继续占有该罚金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根据,故应将已执行的罚金返还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一致。
其中的“应当返还”属于原罚金执行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依法赔偿”则应理解为依照国家赔偿法给予国家赔偿,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此类刑事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因此,如果原罚金执行机关未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合理期限内向被执行人返还已经执行的罚金,被执行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咨询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杨毅鹏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高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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