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起来,看到“贵州消防”微信公众号一则推文:《贵阳一公司库房失火!企业、维保机构双双被处罚》。火灾调查过程中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导致设施设备在火灾发生时未能正常工作。
表面上一看,这是一起典型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追责。
从推文公开的《建筑消防设施季检维保报告》显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供配电的测试中,以“处于生产中,不方便测试。”为由,检测结论一栏显示“未保”,意思是因生产特殊性要求,未进行主、备电切换测试等具体维保操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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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理解,前几天刚看到有关在消防设施检测过程中,涉及特殊生产、使用部位的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或测试,一般可采用模拟的方式而不是按实际动作的测试,比如生产企业生产工艺不得断电或停工的情形,医院手术部、ICU护理等特殊场所、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电梯迫降等运用场景。
刚查找了半天没找到依据,知道出处的朋友请评论区或留言告知,这里先谢谢了。
接下来,一起来看看这起火灾引发的查处情况:
2025年8月15日6时许,贵阳市息烽县一家禽养殖公司原料库房发生火灾。接警后,息烽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出动,紧急赶到现场成功扑灭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此次火灾燃烧物质为饲料原料,过火面积约19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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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该企业在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和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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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还发现,负责该公司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导致设施设备在火灾发生时未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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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息烽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贵阳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玖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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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给予该技术服务机构罚款壹万玖仟元整和机构有关负责人贰仟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来源:贵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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