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到澎湃新闻的一则报道,在广东江门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黎村,罗女士的户口从未离开过村子。然而,结婚后,她发现自己和其他几位已婚的独生女一样,失去了参与村集体分红的资格。她们向多个部门反映情况,得到的回应往往是“这是村集体内部事务,协商不成建议走法律途径”。
经过不懈努力,今年7月,罗女士和另外两名女性村民终于争取到了一次转机:在村民表决后,她们获得了最近一次征地款的分红,每人约1.5万元。但这只是“部分成功”——她们无法拿到此前的分红,她们的丈夫和孩子也依然被排除在外。罗女士感到困惑和委屈:“我们都是独生女,户口都在村里。法律不是明确规定我们已婚女性在村集体应该享有同等的分红权利吗?”
在涉及宅基地权益和土地征收补偿时,受传统观念和婚俗影响,一些农村地区已婚妇女(尤其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常受到挑战。土地征收伴随而来的利益,有时会使得村规民约或地方执行细则与法律之间产生冲突,加剧了这类纠纷。
一个关键案例:户口未迁,房屋被拆,补偿该归谁?
河南周口王春霞(引用案例:河南省高院(2020)豫行终3382号)结婚后户口仍留在娘家村里,与父亲同户。父亲去世后,她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了新房(未取得建设批文)。2019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她的姐姐王新玲(户籍未迁出)却以自己的名义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并领走了补偿款,王春霞的补偿请求被拒绝。
征收部门拒绝补偿的理由是依据地方文件:已出嫁女子原则上不享受安置,除非满足特定条件(需要同时符合航拍图显示有宅基地房屋,长期居住、户籍一直在村等)。他们认为王春霞虽户籍在村,但未长期居住,也未出资翻建房屋,故不符合补偿条件。
法院的看法则截然不同。法院审理后认为:身份认定:王春霞虽已结婚,但户口未迁出,其作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并未改变。她与父亲及女儿同为一户。权利基础:征收补偿的核心是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利的补偿。王春霞继承并实际使用了父亲的宅基地,新建房屋虽手续不全,但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是存在的。户主确认:第三方测绘公司最初的分户报告单将户主登记为王春霞,这成为法院认定其为实际权利人的重要依据。其姐姐代签代领的行为是在王春霞失联情况下的特殊处理,不影响王春霞的实体权利。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春霞的诉求,判令征收部门应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此案清晰地展现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外嫁女”权益认定上的分歧:行政机关更侧重形式要件(居住、出资等)和村规民约;法院则更关注户籍所代表的成员资格和财产实际权利归属。
延伸难题:“外嫁女”子女的资格如何认定?
那么,如果“外嫁女”本人的户口未迁出,其子女(通常户口随母)是否也应被认定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而享有相应权益?
对此,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声音。在湖南省高院(2019)湘民再34号案中,陈柳及其母亲(户口均在原村)要求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仅凭户口所在地不足以认定其成员资格,还需考察其是否在原村有固定的生产生活来源和保障。由于母女二人已长期不在村内生活生产,法院驳回了她们的请求。但再审法院则强调,判断的核心应是“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需要综合考量户籍、生活基础、生产来源、是否依赖集体资源等多方面因素。
现状与思考:身份认定是核心,但标准待统一
从罗女士的艰难争取到王春霞的法庭胜诉,再到陈柳母女的资格争议,都指向同一个核心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这是享有土地权益(包括征地补偿、分红)的基石。
目前的困境在于:法律缺位:目前尚无统一、清晰的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标准。地方差异:实践中,各地、各村(甚至不同案件)的认定标准差异很大,常依赖村规民约或地方政策。认定僵局:单纯强调户口(易导致“空挂户”问题)或单纯强调实际居住生产(可能忽视户籍权利),都难以公平保障所有“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罗女士等人通过村民表决获得了部分权益,王春霞通过诉讼维护了权利,但这都是个体在特定条件下的艰难突破。要从根本上解决“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权益保障问题,亟需统一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原则和程序,平衡村民自治与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不论性别,不论婚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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