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信访,一般指的是同一信访人就同一事项,在初次提出并受理后,再次或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的行为。这既包括在办理时限内的重复提出,也包括办理期限结束后的再次信访。《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对于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又向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同一事项的,该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规定:对复核意见不服,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信访办理程序既包括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也包括信访复查和复核程序。因此,信访人在收到信访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正在办理、复查、复核此事单位的上级部门再次提出相同诉求,就可能属于不予受理的重复信访。
为什么会出现重复信访行为,原因可能与当事人心理、问题解决进度有关。
比如,网络信访的便捷性,使其成为重复反映诉求的主要途径。通过线上平台等方式,形成定期“打卡”式的重复反映。
有些当事人喜欢分层反映,“遍地撒网” 信访行为常常呈现“阶梯式”分布,即信访人同时向县、市、省乃至国家各级信访部门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反映。
也有可能对于合理诉求,职能部门解决问题进度过慢,或者存在以程序性回复代替实体性办理的情况,这也导致当事人重复投诉,“信上不信下”。
除此以外,也有部分信访诉求也明确被告知属于无理诉求,当事人通过持续不断的重复举报,向基层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满足其要求。
长期陷入重复信访的人员,往往会导致情绪波动大,对身边所有人抱有不信任甚至对立的态度。由于对处理结果不满,可能将工作人员和调解人员另眼看待,甚至可能在激烈情绪下做出不当言行。这不仅影响其家庭和邻里关系,也容易相反引发工作人员的抵触情绪,使得问题解决更加困难,甚至走向对立。
重复信访背后包括人际冲突和利益驱动两种类型。
第一种,人际冲突。通常,纯民事纠纷不在信访受理范围,比如工程款结算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家庭生活纠纷等。但有时当事人会将矛盾“包装”成涉及他人违纪违法的问题进行反映,或者认为信访应该“大包大揽”,如果查无实据或者难以调解,则容易导致重复信访。
第二种,利益驱动。核心在于个人盲目的利益诉求。对于合理诉求应当及时化解,但大部分的诉求属于合理和无理因素交织的那种,这类矛盾通常更为复杂,需要联合多部门协同化解。能否满足当事人关于“利益受损”补偿的心理预期,这需要深入理解其潜在需求,并有效整合周边资源。
调解是解决重复信访的最好方式。例如,在化解因征地拆迁引发的重复信访时,聚焦于利益这个核心矛盾。当事人的核心诉求是自认利益受损,在此过程中可能也会反映拆迁程序问题。就和法院庭前调和庭中调一样,由知晓事情经过的社区介入调解此类事件,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研判后调解力求满足合理诉求。在农村里,邀请村委会及村中有威望的长者进行现场协商沟通,常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不少重复信访问题悬而未决,一个重要原因是反映的事项与其真实诉求脱节。通常信访工作往往局限于急于核查受理事项本身是否合理,未能深挖事情产生的原因。大量案例表明,重复信访的发生,可能源于诉求中合理成分得不到有效回应,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矛盾,而信访因其成本低、见效快(或感知压力大)的特点,被选为解决路径。因此,调解介入重复信访,工作重心应放在化解核心矛盾上。因为信访事项本身往往已由信访部门多次核查,事实证据相对固定。对于那些明显不合理、政府部门无法满足的直接诉求,调解同样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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