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受贿犯罪案件在证据层面上的主要辩护焦点就是证明某一罪名或某一行受贿事实是否发生、存在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罪名中的某一构成要件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例如,有无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影响力”要用什么证据证明的问题,某一经济往来是借款还是贿款,等等。
一、传统的证据审查方法在行受贿案件中部分失灵
一般认为,行受贿犯罪中在证据审查难点是“一对一”的证据问题。所谓“一对一”证据,就是仅有行贿人与受贿人双方所作,但是内容直接对立、相互矛盾的口供或证言,缺乏其他直接证据(如录音录像、银行流水、第三方证人等)来印证任何一方说法的证据局面。
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印证审查”是主流的证据审查方法,但对于“一对一证据”显然没有办法印证。即使是公诉人有时候也只能通过勉强的印证得出有罪结论,但究竟是如何实现印证的,是不是表面印证、假象印证等,值得深究。而且个别案件只能通过调取外围证据来戳破所谓的印证一致,比如通过调取转款记录证明所谓的受贿款实则是借款,且在约定时间已由嫌疑人的妻子转账归还,则受贿事实也就不复存在。
二、行受贿案件中辩护人要巧妙利用“调取证据申请”的手段
行受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辩护人在庭前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往往得不到检察院、法院的同意。而且基于检察机关的“案件比”的考核,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很困难,调取证据更是难上加难。辩护人列出调取证据的项目、阐明调取的理由,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或者监察委员会不同意调取。在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法院认为举证责任在控方,辩护人直接与检察院联系请公诉人调取;检察院则说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调取。有的客观证据辩护人自行调取时,公权力机关表示证据不能调给律师,要让律师申请司法机关来调取,但法院、检察院认为与案件无关、不予调取。于是调取证据进入了死循环。
对此,辩护人能够做的仍然是主动调取证据或申请调取证据。而且,对于客观证据要大胆申请调取,对于言词证据谨慎调取。在辩护人不能调取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发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寻找客观证据的线索。如果还是无法获取,辩护人需要撰写高质量的调取证据申请书,说明申请调取证据的必要性。
总之,在申请调取证据的过程中,辩方认为证据不足、控方认为证据够了;辩方认为证据矛盾需要核实,控方认为可以作出合理解释;辩方认为会影响定罪量刑,控方认为不会影响,不会撼动指控证据体系
一言以蔽之,控辩双方的争议就是“那是你认为,不是我认为”。其中一部分案件调取证据的实质就是检察官、法官是否愿意或能够担当在其负责的诉讼阶段证据出现了变数,只要能够通过详细的说理和列举线索,勾起检察官和法官内心关于案件事实的合理怀疑,调取证据申请就没有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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