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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腐行动中,常常会牵出一些官员的复杂情感关系,小三的出现屡见不鲜。当官员因违法违纪被留置后,一个问题随之而来:小三会被要求退赃吗?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具体案件情况。
从法律角度来看,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小三明知官员给予的财物来源于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所得,并且协助接收、转移或者实际占有赃款,那么小三很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种情况下依法是需要退赃的。比如,某官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后指示小三帮忙将部分赃款存入特定账户,或者直接将赃款交由小三保管使用,小三在明知这些钱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然照做,一旦东窗事发,小三必然要退还这些赃款。
另一种情况,如果小三仅仅是被动接受官员给予的财物,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款项来源非法,虽然通常不构成犯罪,但可能会被要求退还不当得利。依据《民法典》,基于不正当关系获得的财物,有可能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官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原配是有权主张返还的。例如,一位官员背着妻子长期给小三转账、购置房产等,妻子知晓后,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小三返还这些财物。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需双方共同决定,官员私自赠与小三的行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若小三与官员合谋收受贿赂,比如通过小三牵线搭桥,或者在利益输送过程中传递关键信息等,小三可能构成受贿罪共犯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此时不仅要退赃,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有一种情况,若小三协助官员将赃款通过投资、消费等方式进行 “合法化” 操作,那么小三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退赃自然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实际案例中,不乏小三退赃的情况。曾经有一位官员被留置后,调查发现他为了讨好小三,用受贿所得为小三购置了豪华轿车和多套房产。小三起初还试图隐瞒这些财物的来源,但在监察机关掌握了充分证据后,小三不得不退还了所有相关财物。监察机关若发现小三涉案,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对其进行询问,了解具体情况;若有必要,还会冻结小三的账户,防止赃款转移。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非公职人员若涉嫌共同职务犯罪,也可被留置。
如果小三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退赃,法律上是有从轻处理的考量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退赃情节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依据。所以,对于涉及案件的小三来说,主动配合退赃或许是减轻自身责任的明智之举。
官员被留置后小三是否需退赃,要依据其是否参与赃款处理以及主观明知程度来判断。若存在共同犯罪或不当得利情形,退赃是必然要求;若只是在情感关系中受益,原配也能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追回财物。法律的天平始终倾向公平正义,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最终都难以逃脱法律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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