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愿意提供担保”。调解室内响起的声音打破了僵局,一起标的额为六万余元的买卖合同纠纷就此化解。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在庭前调解阶段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最终成功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原告某青稞酒公司与被告某商贸公司经友好协商,签订了《经销商销售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作为经销商销售原告旗下的青稞食品等授权产品,负责产品推广及销售工作,同时约定了合作期限及销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依据被告的订单需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向被告供应产品。然而,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通过打电话、发送书面催款函等多种方式积极催款,被告仍拒绝履行。原告无奈,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应违约金。
法院调解
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表示愿意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但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宽限两个月。经承办法官做工作,原告同意给被告两个月的期间,但对被告的诚信产生疑虑,对被告能否按时履行以及履行能力产生顾虑,担心是被告的“缓兵之计”,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如何打破僵局?承办法官提出了让被告积极寻找债权履行保障方案的思路,被告为充分表明付款意愿,邀请案外人张某进行担保并参与调解。承办法官严格审查担保人的身份信息,并详细询问其是否自愿提供担保,向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充分释明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性质,明确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保证三方当事人能够清晰认识各自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被列为担保人在调解笔录中签字,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出具个人连带保证承诺书,自此案件顺利审结。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成功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让有条件的担保人为债务人付款提供担保,一方面打消债权人对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债务的顾虑,为调解方案上了“双重保险”,另一方面能够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诉讼利益,促进案件高效化解。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案外人提供担保参与调解是互助县人民法院多元化调解、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下一步,互助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促进案件高效化解,不断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多元、快速、有效的司法助力。
供稿:刘拯琳
编辑:马永强
校对:刘学芬
审核:郑俊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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