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的“山东入室抢婴案”,于9月19日上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曾某孩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吕某东、王某勇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袁某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此外,法院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判赔人民币20万元。
然而,这一判决结果并未让涉事各方信服。所有涉事人员均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尤其是曾某孩,在听到判决时,竟起身对着受害者姜甲儒一家及审判席破口大骂,言语污秽不堪,甚至扬言“出来还要报复”。法警多次警告无效后,不得不强行将其带离法庭。
姜甲儒父亲事后痛心疾首地表示:“他今日的猖狂程度比第一次开庭时更甚,不仅辱骂我们,还公然挑衅法律!”鉴于此,受害者家属已着手准备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强烈要求对曾某孩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判处曾某孩死缓,必然有其法律依据和综合考量。但曾某孩在法庭上的恶劣表现,着实令人忧心忡忡。部分受害者亲属心中存在着深深的恐惧:“一个连襁褓中的婴儿都不放过的恶徒,倘若未来获得减刑出狱,谁能保证他不会变本加厉地实施报复?”
这种担忧绝非危言耸听。从曾某孩的行为来看,他的凶残和嚣张令人发指。入室抢婴本就是天理难容的罪行,而他在法庭上毫无悔意,甚至公然挑衅法律和受害者家属,足见其内心的阴暗和对社会秩序的漠视。如果未来他有机会减刑出狱,届时他可能年纪已大,或许会自认为无所畏惧,从而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报复行为。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必须充分考虑到受害者家属的担忧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既然在当前情况下无法判处曾某孩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报复行为,给受害者家属和社会带来更大的伤害,应当在判决中加上不能减刑的判罚。这不仅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一种安抚,更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举措。
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预防犯罪和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对于曾某孩这样的危险分子,不能让减刑成为其再次危害社会的机会。只有让法律的判决更加严谨和有力,才能让正义得到真正的彰显,让受害者家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让社会公众对法律充满信心。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审慎考虑受害者家属的诉求,做出更加合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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