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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2024年2月深圳、汕尾等地“晨剑3号”虚开团伙案且被定性为对外虚开
近日,大连**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因取得虚开团伙案成员的市场推广服务费发票被稽查并罚款。
违法事实显示,你单位于2024年2月取得了深圳市福田区***贸易商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全电发票8份,品名为市场推广服务费,发票金额合计520,000元,深圳市福田区***贸易商行涉及2024年2月深圳、汕尾等地“晨剑3号”虚开团伙案且被定性为对外虚开。
针对该笔业务,你单位支付给8位相关个人的市场推广服务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单位招商银行银行流水(基本户); 证据(2)你单位合伙人银行流水; 证据(3)询问笔录(张**)第一次及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鉴于在检查过程中,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检查,根据《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序号24“(一)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协助税务机关全额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公司罚款5.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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