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一、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在满足“有扶养关系”的条件下,其自身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直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二、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直系晚辈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如子女、孙子女等)和拟制血亲(如养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属于姻亲关系,而非血亲关系。因此,继子女本身并不自然属于“直系晚辈血亲”。
虽然继子女不属于自然血亲,但其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有扶养关系时,法律将其视为拟制血亲,赋予其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权。然而,代位继承的资格是基于其与被代位继承人(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关系,而非其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具体来说,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也就是说,(与被代位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可以作为代位继承的主体。
综上所述,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作为代位继承的主体。因为代位继承要求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而继子女与被代位继承人(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之间是姻亲关系,并非“血亲”关系。其与继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仅能使其自身作为法定继承人直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而不能使其获得代位继承的资格。
作者:张康兄,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11法学学士&法律硕士,专注婚姻家事、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大连市 律协婚姻家事及家族财富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省律协婚家委委员,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婚家律师公益调解员,两届大连市优秀青年律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明星。 公众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知乎、小红书、抖音ID:张康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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