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是较为常见的两类犯罪,它们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准确区分这两种犯罪,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解读。
被告人李某,平日里游手好闲,经常与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厮混。一天晚上,李某和几个朋友在酒吧喝酒,期间因琐事与同在酒吧的张某发生口角。李某觉得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便借着酒劲对张某进行辱骂,并推搡张某。张某不甘示弱,回骂了李某几句。李某恼羞成怒,随手拿起酒吧内的一个啤酒瓶,朝着张某的头部砸去,张某头部受伤,鲜血直流,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之后,李某及其朋友并未就此罢休,在酒吧内继续吵闹,还将酒吧的一些桌椅打翻,导致酒吧的正常经营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本案中,李某用啤酒瓶砸张某头部,致使张某头部受伤,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张某的身体健康,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李某持啤酒瓶砸向张某头部这一行为,造成了张某轻伤二级的后果,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伤害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积极的作为方式。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主体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李某在与张某发生口角后,出于愤怒和逞强的心理,故意用啤酒瓶砸张某头部,其主观故意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量刑。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李某在酒吧内不仅故意伤害张某,还将酒吧桌椅打翻,严重影响了酒吧的正常经营秩序,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李某先是因琐事与张某发生口角后故意伤害张某,之后又在酒吧内吵闹并打翻桌椅,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和滋事性,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与故意伤害罪一样,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也是一般主体,李某符合主体条件。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动机往往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李某在酒吧内的一系列行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在朋友面前显示自己的“威风”,满足其虚荣心理,主观故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本案中,李某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酒吧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量刑。
故意伤害罪的动机往往是特定的,通常是基于某种恩怨、矛盾或利益冲突,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伤害行为。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具有随意性,多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不一定基于特定的矛盾或冲突,行为对象也具有不特定性。在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张某是因为双方发生口角,这是基于特定的矛盾冲突;而李某在酒吧内吵闹并打翻桌椅,更多是为了在朋友面前显示威风以满足其虚荣心理,具有明显的随意性。
故意伤害罪通常是针对特定对象实施较为直接的伤害行为,手段相对单一,一般就是直接对他人身体进行打击、伤害。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则较为多样,除了随意殴打他人外,还包括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和扰乱性。本案中李某先是用啤酒瓶砸张某头部,这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之后又在酒吧内吵闹并打翻桌椅,属于寻衅滋事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更为广泛,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还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李某伤害张某侵犯了张某的身体健康权,而其在酒吧内的一系列行为导致酒吧秩序混乱,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综合本案情况,李某的行为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这种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情况,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即从一重罪处罚。比较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寻衅滋事罪的量刑相对较重。因此,对李某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根据其具体情节确定最终量刑。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清晰地看到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在法律认定上的区别以及具体适用。这对于司法工作者准确把握法律界限、公正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也提醒广大公民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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