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教育局
关于部分民办学校
办学许可证注销(废止)的通知
各相关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经核查,以下13所民办学校存在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且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现依法决定予以注销其办学许可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下列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正式失效,不再具备办学资格。请相关学校依法自行组织清算,并及时前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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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安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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