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药监局
2025年09月01日,广西药监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书,广西金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生稽罚〔2025〕 13号
案件名称:广西金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劣药汉桃叶片(批号: 20211102)案
主要违法事实:
广西金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桃叶片(批号: 20211102),经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检查】项下“崩解时限”不符合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上述汉桃叶片(批号:2021110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情形,认定为劣药。
当事人生产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本案生产药品汉桃叶片(批号:20211102;包装规格:12 片*3 板/盒*2 盒/大盒*150盒/箱)共206箱98大盒,当事人抽样检验及留样19盒,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16盒,价格8.00元/盒,销售收入128.0元;余下库存均未销售。上述批次汉桃叶片货值金额247984.0元,违法所得128.0元。
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汉桃叶片(批号:20211102)206箱63大盒;
2.没收违法所得128.00元(壹佰贰拾捌圆)
3.并处违法生产劣药货值金额(货值金额247984.00元)2 倍的罚款,即495968.00元(肆拾玖万伍仟玖佰陆拾捌圆)。
以上罚没款合计:496096.00元(肆拾玖万陆仟零玖拾陆圆)。
处罚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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