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30日,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参与协办的“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研讨会”于北京召开。本次会议汇聚了来自学术与实务部门的领导、专家、学者及律师代表,围绕内幕交易理论与最新动向、内幕交易推定制度、执法司法疑难问题、民事赔偿及抗辩等主题展开学术与实务讨论,会议同时创新性邀请多位宪法与行政法领域专家学者参与交流。
策略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首席顾问邢会强教授、高级顾问赵兵律师,金融与证券专委会主任俞潘华律师及孙桂林、李桥等策略律师出席了此次研讨会。
在“内幕交易推定制度”专题环节,邢会强教授结合其发表于《政法论坛》第5期的论文《我国内幕交易推定制度的收缩与完善》进行专题阐述。他指出,引入内幕交易推定制度之前,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书数量还较少,直到2011年引入推定制度后,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数量呈爆炸性增长。他建议,通过“坏人模型”来认识内幕交易推定制度——“干了一次坏事——坏人”“干了一次好事——好人”为假定条件,并以“坏人—坏人—坏人”“坏人—好人—好人”……为推理结果,使与会各方能够有效地理解内幕交易推定制度。
邢教授表示,行政推定于执法实践中存在适用不够审慎、“二次推定”滥用、排除事由制度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尤其是“密切关系人+交易”与“联络接触+交易”型推定过度扩张,严重压缩了投资者正当交易空间,甚至危及交易者的诚实推定权。内幕交易刑事推定的适用可能涉嫌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将部分举证责任转嫁于犯罪嫌疑人,与其程序权利保障之间存在张力。此外,《证券法》第51条未明确其推定属性及可反驳性,进一步加剧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与任意性。
邢教授在其本人的文章中具体从立法与执法层面系统完善内幕交易推定制度:一是应废除“密切关系人+交易”及“联络接触+交易”型推定,将推定适用范围限缩于《证券法》第51条所明确列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与比例原则。二是应通过修法明确第51条为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并确立“知悉即利用”的推定规则,同时允许行为人以明显优势证据标准予以反驳。三是建议监管部门制定详尽的内幕交易阻却事由实施细则,尤其是对预定交易计划等合法交易行为提供明确指引,以平衡执法效率与投资者权利保障。值得注意的是,从比较法视野表明,多数资本市场未普遍采用推定机制,即便引入推定的国家亦多限于特定主体并配套完善的抗辩事由体系,我国应在兼顾打击实效与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内幕交易推定制度的审慎收缩与规范完善。
在“内幕交易执法司法中的疑难问题”专题环节,赵兵律师结合长期办案与制度研究,从多个维度进行系统性评议。
一是结合个人执业经历指出,从早期主要从事证券犯罪刑事辩护,转向参与证券行政监管机构的听证程序后,发现后者在证明标准、程序规范等方面面临更高挑战,突出体现为行政监管中所采用的“明显优势证据标准”存在一定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二是对证券违法犯罪领域中“正向衔接”与“反向衔接”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
三是从机关协作机制角度指出,公安部设有3个证券犯罪直属分局、5个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7个办案基地,最高人民法院亦设有8家审判基地,初步形成“三五七八”协同办案格局。
四是在程序机制层面,202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明确由捕诉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检察管理机制的运行。
五是就证据认定的趋同性问题,指出执法司法实践中对客观证据与主观证据的处理存在差异。客观证据通常直接予以采信,如行政执法中所出具的认定函,虽标明“仅作参考”,但在刑事司法中往往仍被直接采纳。相反,主观证据虽经重新调查,但其取证框架、人员结构等仍延续原有架构,存在一定程度的路径依赖。
六是在行政听证程序中直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中“动议”等相关概念,引用存在一定的歧义现象。
七是针对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认定与责任限度问题,指出当前实践中存在“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两种计量方式。前者多适用于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后者则常见于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核算。尽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已明确取消发出存货计量使用“后进先出法”,但在法律实践中,该方法因更贴合内幕交易利用信息公告后股价波动谋取短线利益的行为特征,仍被广泛采用。需注意的是,不同计量方法可能导致违法所得数额落入不同量刑幅度,进而对法律责任认定产生实质影响。
本次研讨会围绕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制度的多维层面展开了深入且富有建设性的讨论,不仅在学术与实务交叉视角下厘清了当前内幕交易执法司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也为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与共识基础。策略律师事务所将持续推动跨学科、跨部门的对话与合作,协同推进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制度向着更加科学、规范、统一的方向发展。
律师介绍
/邢会强/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资本市场部首席顾问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首届龙马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大人才项目青年学者,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常务副秘书长,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公安部网络安全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独董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荣获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第七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三、四、五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等。
/赵兵/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赵兵律师自从事律师行业逾17年期间,曾先后担任北京市盈科(南京)第一批权益高级合伙人、2016-2017年度获深交所独立董事资格、中国第一家民营上市公司国恒铁路独立董事、上海市浩信(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兼职教授、江苏省仪征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南京工业大学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专项法律顾问、鞍钢大集体改制主办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证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曾参与学术论坛会主要有:2022年参与《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年会》;2022、2023、2024年《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年会》;2024年《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操纵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认定专题研讨会》;2025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内幕交易犯罪法律认定疑难问题研讨会”》、2025年8月《新时代律师制度改革与发展 暨 <律师法> 修改研讨会》;2025年8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研讨会》等,并在前述部分研讨会上发表专业性文章及参与评议、与谈等环节。
学术性文章及其著作主要有:1、2024年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年会电子论文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名下刑法司法解释的整体适用——以“从旧兼从轻”原则为基础》;2、国家金融信息平台新华财经刊发文章:(1)《新财观|基于证券违法犯罪角度审视和观察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 》(截止2025年8月26日,文章累计阅读量达52.2万余次);(2)《新财观|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违法所得“余券价值”的司法认定》(截止2025年8月26日,文章累计阅读量达39.5万余次)。(3)与中央财经大学合作,共同参与编撰了由复旦大学中国金融法治研究院主编的《中国金融法治前沿报告(2023-2024)》(法律出版社)之分报告《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政监管、刑事司法发展综述及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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