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露天仓库内堆放的大量砂石未采取任何密闭或有效覆盖措施,完全处于裸露状态,存在明显的扬尘污染隐患,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执法人员立即对仓库负责人进行宣传教育,并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仓库运营相关资料,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砂石覆盖、清理积尘等整改工作。
整改期限届满后,执法人员开展复查,确认该仓库堆放的砂石已全部采用防尘网严密覆盖,周边地面也经过清扫和洒水处理,现场扬尘污染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西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后续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PART.2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特约通讯员:吴嘉逸(西渡街道)
编辑: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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