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兴市兄弟电动车经营部作出泰市监处罚〔2025〕X00031号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陈述涉案电动车是其于2023年1月28日从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9月20日。当事人共购入2台型号为“TDR59Z”小牛电动自行车,抽样时售出1台,剩余1台备样产品封样在经营场所内未售出。
该涉案电动自行车进价1950元/台,售价2200元/台,故本案违法所得计250元,违法经营货值计4400元。
另查明,当事人能提供涉案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明、载明供货商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抬头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文件。
BAIDU AI 截图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五条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TDR59Z”小牛电动自行车1台;
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3、罚款4400元;罚没合计4650元。
来源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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