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既判力通常是指,生效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所产生约束力,案件一经法院作出终局判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法院也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审理。
那么,法院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经质证后认定的事实具有既判力吗?
最高院在《陈志美诉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面积认定案》中明确:
裁判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列为争议焦点经质证辩论后认定的事实,一般也认为具有既判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志美诉请审查的房屋面积认定行为的合法性,是否已为前诉生效裁判所羁束;前诉有关征收补偿决定合法的裁判,是否对房屋面积认定形成既判力。
一般认为,已经生效的前诉裁判具有既判力,后诉不得作出与前诉相反的判断;已经前诉裁判羁束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再次诉请裁判;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显然,并不是前诉裁判文书记载的所有内容均具有既判力,也不意味着当事人均不得另行起诉或者均要受到羁束。
从现行裁判文书制作样式来看,裁判文书中记载的当事人诉辩主张、事实陈述和请求,不具有既判力;前诉裁判在审理查明部分所认定的一般性事实,或者说次要事实的认定,一般也不具有既判力。而前诉裁判中的诉讼标的,则当然具有既判力,生效裁判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提起诉讼。而对前诉裁判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列为争议焦点经质证辩论后认定的事实,一般也认为具有既判力。
通常情况下,前诉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仅限于裁判主文确定的范围,裁判主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构成该裁判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后诉判断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受前诉生效裁判的羁束。
而前诉的裁判理由,是建立在对主要法律事实和争议焦点问题判断的基础之上的,后者是前者的理由和根据,承认裁判主文的既判力,必然也要赋予裁判理由中对案件争议焦点和主要法律事实的判断以一定程度的既判力。
据此,前诉裁判所列争议焦点在经过当事人充分辩论后,前诉对争议焦点所作的实质性判断即具有既判力,特别是前诉将案件的主要事实列为争议焦点时,更应如此。
只要前诉已将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之法律效果中直接且必要的主要事实列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在经过当事人质证、辩论后作出了认定,那么,该直接且必要的主要事实,即发生“争点效”,形成既判力。
该裁判的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义务的承担人不得在后诉中对前诉裁判已经查明和认定的主要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提出争议;即使前诉裁判认定有误,也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改判,而不能直接作出相反的判断。而不能直接作出相反的判断。
周军律师提醒,民事诉讼理论中,存在 “争点效”(或 “争点排除规则”)的概念:若当事人在前诉中对某一 “主要争点”(如关键事实)进行了充分辩论,法院对该争点作出了实质性认定,且该争点对前诉裁判主文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在后续诉讼中,当事人不得再就该争点提出相反主张 —— 此时,该主要事实的认定具有类似既判力的 “争点效”。本案即为司法实践中出的现类似适用场景。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