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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区分招摇撞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及税务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但这两种犯罪存在许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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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一)行为特征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二)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
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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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
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四)侵犯的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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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区分招摇撞骗罪的既遂与未遂?
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没能达到既遂的一种未完成形态。根据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的条文规定,似乎行为人只要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就成立既遂,没有犯罪未遂状态的可能。
实则不然,对于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主要便是弄清楚何时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刑法通说认为,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一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骗取非法利益。笔者认为只有行为人在开始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时才算着手,这时如果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能完成犯罪,那么就构成了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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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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