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位刚加入信访工作队伍的朋友通过私信倾诉她的困惑:面对形形色色的信访诉求,最难把握的就是“合理”与“不合理”之间那道微妙的界限。作为多年的信访工作者,深有同感,并告诉她,在我看来,信访工作的本质,就是如何通过协调达到“实心双解”。
何谓“无理诉求”?简单说,就是那些缺乏法律政策依据、违背常情常理、按社会普遍认知也不应被满足的诉求。工作中,这类情况并不少见。比如前不久,遇到一位反映借贷纠纷的信访人,反复诉说目前生活艰难,临走时却话锋一转:“要是能给我孩子安排个‘带编制’的工作,我就不再来了。”这种令人费解的“搭车”要求,着实让人难以将两件事联系起来。
当然,认定“无理诉求”绝非易事,必须慎之又慎。像那些已经走完信访三级终结程序、已有法院终审判决、甚至签了息诉罢访协议的,如果当事人再次来访,其诉求很可能就属于此类。但《信访工作条例辅导读本》也明确指出:同一事项包含多个诉求时,绝不能因其中个别诉求不合理就全盘否定整个信访事项。 看似“无理”的背后,往往藏着合理的救济要求。这要求必须通过细致的接待、深入的研判,像抽丝剥茧般,将混杂的诉求一一厘清,区分出合理与不合理的部分。
那么,为何说信访工作的核心是协调?
正因为许多事项表面看似“无理”,内里却裹挟着“合理”的种子。信访工作,就是通过持续不断的协调,一方面,推动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正视并承认那些合理的成分;另一方面,也要耐心引导信访人理解并放弃那些不切实际或不合理的要求。
因此,协调贯穿了信访工作的始终。会办会、协调会、联席会议、督办会……名目繁多的会议占据了大量时间。每次会议都要详细记录、形成纪要、整理归档。“一案一档、一事一册”,是信访工作者的基本功。然而,最考验功夫的,并非这些文书工作,而是如何说服当事人放弃不合理诉求。你可能今天在接待室苦口婆心解释得清清楚楚,明天、后天,他又带着同样的诉求来了,甚至当事人自己也心知肚明其中部分要求站不住脚。
这时,就需要更高明的协调——将有权处理部门和信访人拉到同一张桌子上,进行面对面的调解。 我在法院担任陪审员时也深有体会,面对不完全占理的行政诉讼原告,法官常在庭审后组织调解,力求减少其实际损失。
信访工作协调的复杂性还在于,它处理的远非纯粹的行政争议(涉法涉诉的除外)。比如,我经常碰到:合同到期后房东不愿续租,租户却坚持信访要求续租;或者工程因质量问题未通过验收,发包方依约拒付部分款项,承包方却信访要求全额支付。这些本质上是民事纠纷。引导信访人去诉讼?他们可能自知理亏不愿去。走信访程序?又缺乏明确的责任单位愿意接手。最终,往往还得回归调解,而且这个重任大概率落在“属地管理”的街道或社区肩上。
因此,信访工作的定位需要清晰:它不应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万能钥匙”,功能过度膨胀。更恰当的角色,应是导入相关法定程序的“挂号室”或“导诊台”。 其主要功能是将问题精准分流到司法、行政或其他专业解决渠道,同时保留对特殊、复杂或紧急个案的必要补充、协调和兜底功能。这既是对法治原则的尊重,也是对信访工作独特价值的精准把握——在诉求交织的复杂局面中,穿针引线,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这便是信访协调艺术的精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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