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网友咨询:
遗嘱中设立居住权有法律效力吗?
孙亮律师解答:
以遗嘱设立的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生效,无需经继承人同意。
以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仅要符合《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同时要符合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遗嘱设立居住权负有相应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遗嘱设立居住权,应采用书面形式。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其包含的居住的条件和要求、期限、是否有偿、居住权住宅是否可以出租等,均遵循遗嘱的内容,居住权人不得擅自违背遗嘱的规定。
孙亮律师补充: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遗嘱确立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生效遗嘱、证实遗嘱人死亡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申请,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是否为住宅;
(二)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依法登记;
(三)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
(四)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抵押权登记;
(五)申请登记的居住权人是否为自然人;
(六)居住权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在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是否再次办理了转移登记;
(八)居住权是否在同一个不动产单元的住宅上重复设立;
(九)不动产为共有的,是否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设立;
(十)居住权合同、遗嘱或者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事项。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孙亮律师
安徽百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业务方向为民商事纠纷,执业以来办理近百件诉讼案件,包含侵权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秉承“客户至上,诚信守法”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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