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刚打开热搜,很遗憾,很心痛!
又一个家暴案冲上热搜:“佛山26岁女子欲离婚遭丈夫残忍杀害案续:一审死缓,检方详解为何不抗诉”。
据《扬子晚报》官方网易号新闻报道,此案件是去年2024年3月8日发生。当时,在公司门口,陈某某被丈夫杨某东强行拉上车,“从佛山被带至东莞”。在车上,因离婚问题,二人发生争吵和打斗,杨某东用砖头拍打陈某某的头部。陈某某下车求救,杨某东先后三次开车撞击她。之后,杨某东捅刺陈某某的颈部、胸腹部和四肢等处多刀,致陈某某死亡。陈某某的妹妹陈婷(化名)透露,尸检报告显示,陈某某被捅杀很多刀。
鉴于此,陈某某家属表示,杨某东在作案前,处心积虑地在网上购买了四把刀具,搜索了各种杀人方式以及“丈夫杀害妻子后自杀后果”“精神失常的人犯法需要承担责任吗”等法律问题,作案时有清晰回应他人询问以及逃离现场的行为,根本就是伪装精神病。
8月27日下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对家属作出书面回复,对此案不予抗诉。同时,也详解了不抗诉理由(澎湃新闻:“丈夫残忍杀害欲离婚的妻子,被判死缓”,检方详解为何不抗诉。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1QW-0xA3emumKQ9-5E2ahQ)。
小编虽不是学法律的,但毕竟是新闻专业、长期从事媒体行业的文字工作者,理解能力、表达能力都是非常在线的。文中提到“一审判决认定,···判决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根据有关刑事政策,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既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这个不太明白,所以也请法律专业人士帮着解释下。当然,小编是非常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具有公信力的。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小编依然想问一个问题:我们的法律,是否真的能保护那些试图逃离暴力的人?
综合佛山和孟村杀妻案,会发现现有的法律程序未能提供及时保护。
而且,现代家暴的形式也早已经升级。比如数字监控,佛山案凶手在此前已长期跟踪妻子行踪;经济控制,孟村案中,女方的工作机会实际被剥夺,资产被掌控,受害者无力独立。
还有,离婚程序漫长,离婚冷静期例外条款模糊,都延长了受害者的风险期。虽然法律规定家暴不适用冷静期,但实践中,受害者如何证明“家暴”常成为第一道门槛,家暴举证又十分艰难(如精神暴力、经济控制难以取证)。
这些看不见的暴力,比拳头更早地囚禁了受害者,却难以成为法律保护的依据。
暴力的成本好象也不高,比如:“因婚姻矛盾”引发的杀人案,常被作为从轻情节考量,这算不算是对暴力行为的变相宽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到现在正式施行九年了。
虽然小编人微言轻,但想说一句,家暴案频发,尤其不少还是涉及人命案,是不是可以考虑相关的《反家庭暴力法》做修订?不要再让受害者用生命推动进步,如有歧义,也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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