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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月1日起,大理古城及周边区域开展了一场秩序综合集中整治行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整治取得了哪些成效?一起回头看看。
此次行动覆盖广泛,涵盖大理古城及周边多个重点区域,包括玉洱路、文献路、人民路、博爱路等游客密集路段。这些区域曾存在秩序混乱、环境问题突出等现象。如今,一场由表及里的改善正清晰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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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秩序方面,共投入警力7423人次,查处交通违法838起,有力遏制了交通违法行为,道路安全性和通行效率显著提升。针对拉客小黄车乱停乱放、违规行驶等问题,暂扣车辆375辆,有效解决侵占公共空间的问题。同时,对违规停放影响通行的车辆,依法拖移182辆,进一步保障道路畅通。
治安管理方面,共查处治安违法行为158起,其中拉客揽客行为42起,174人受到治安处罚,社会治安环境得到明显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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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8月26日,大理镇联合州、市相关部门累计派出综合整治人员4386人次,完成消防安全检查1393家,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居民与游客的安全;取缔占道经营4630户,还原街道原有的宽敞整洁;清理超店面经营2780家,进一步规范商户经营行为;整治流动摊点3283个,让城市环境整洁有序。此外,规范违停车辆4489辆,暂扣各类物品1062件,开具行政执法罚单118份,下达执法文书285份。通过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推动整体秩序持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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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整治不仅仅是一次行动,更是大理古城对提升旅游体验、改善人居环境的承诺。从交通治安到市容市貌,从消防安全到经营秩序,每一个改变,都在让大理古城变得更美好。
期待整治之后的古城将以更加整洁、有序的面貌,迎接八方来客,传递更加温暖、舒适的大理印象。
来源:古城简讯
编辑:武文雯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扩建码头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洱海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情节轻微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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