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子女在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支付欠付的抚养费,该抚养费给付请求权来源于《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而非来源于父母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只有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享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的,不再需要抚养,因此,子女请求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欠付抚养费的条件是尚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
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已经通过离婚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承诺给付抚养费,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的情况下,虽不能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权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或另一方承诺请求对方支付欠付的费用,以避免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恶意逃避抚养义务。
1.关于诉讼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欠付抚养费的案件,主体划分为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和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两种类型,注意起诉请求主体是不同的。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自己名义起诉,但需要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则失去诉讼主体资格,欠付的抚养费只能以直接抚养一方起诉。
2.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参考文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作者:张康兄,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11法学学士&法律硕士,专注婚姻家事、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大连市 律协婚姻家事及家族财富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省律协婚家委委员,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婚家律师公益调解员,两届大连市优秀青年律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明星。 公众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知乎、小红书、抖音ID:张康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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