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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心存侥幸要不得
安全驾驶人人有责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的某个晚上,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斗门区行驶时,遇到交警设卡检查。陈某某没有按规定停车接受检查、反而驾车闯卡逃避检查,随后造成交通事故。交警在事故现场将陈某某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9.7mg/100mL,超过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的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此外,陈某某还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等从重处理情形,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于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不存在《意见》第十条中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某本可免予刑事处罚,但因其存在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从重处理的情形,最终被依法提起公诉。
2025年6月,我院以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斗门区法院提起公诉。最终,陈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酒驾、醉驾本就是违法行为,逃避、阻碍依法检查,不仅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更可能会由原本的行政处罚升级为刑事处罚,错上加错!当遇到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时,应主动积极配合,切莫因一时冲动“醉上加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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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斗门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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