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票据支付后拒付引发的连环追索
2023年初,A公司(供应商)向B公司(核心企业)供应一批建材,B公司因流动资金紧张,向A公司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5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B公司,保证人为D集团),付款期限6个月。A公司为加速资金周转,与C商业保理公司签订《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将B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C公司,同时将汇票背书转让至C公司名下。C公司依约向A公司支付了450万元保理融资款(90%比例)。
汇票到期后,C公司提示付款遭拒,拒付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C公司遂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票据款,并主张A公司承担保理回购责任、D集团承担票据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B公司作为承兑人:承担500万元票据款及利息;
A公司作为背书人:承担票据追索连带责任;
D集团作为保证人:承担票据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权利并存性:C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同时享有票据追索权(《票据法》第61条)和保理追索权(《民法典》第766条)。二者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可择一行使。
未明示排除票据责任:保理合同未约定“交付票据后应收账款债权消灭”,故A公司作为背书人仍需承担票据法定义务。
避免重复受偿:若C公司通过票据追索获偿,超出保理融资本息的部分须返还A公司(《民法典》第766条)。
法律分析:双重请求权的行使逻辑与风险防范
一、权利并存的法律基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票据与应收账款债权相互独立,不因一方产生而当然消灭另一方。
票据权利: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主张连带责任(《票据法》第68条)。
保理权利:保理商可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民法典》第766条)。
俞强律师解析:本案中,B公司以票据支付货款,但票据拒付意味着其未实际履行债务。C公司作为票据受让人和应收账款受让人,权利竞合系因交易设计所致,法律允许其选择高效路径实现债权。
二、权利行使的选择与限制
意思表示优先:
若保理合同约定“票据转让后应收账款消灭”,则保理商仅能行使票据权利。
本案未约定,故C公司可自主选择。
择一行使的实操逻辑:
票据追索优势:义务主体广泛(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连带责任),审理周期短,时效性强(票据追索权时效为6个月)。
保理追索补充:票据追索不能完全受偿时,可就未清偿部分向债权人主张回购。
禁止重复受偿规则:
通过任一途径获偿后,整体债权消灭。若票据回款>保理融资本息,保理商需返还差额。
三、风险防范:保理商的合规要点
俞强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示风险防控核心:
合同明示条款:
在保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票据拒付是否导致应收账款消灭”,避免争议。
审查票据基础交易:
确保票据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如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的供货合同),防止“名为保理、实为贴现”的合规风险。
双重权利并行管理:
同步发起票据追索与保理追索,但需在诉讼中明确选择主路径,避免被认定重复起诉。
法规依据:
- 《票据法》第61条、第68条:票据追索权及连带责任。
- 《民法典》第766条:有追索权保理的清算规则。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14条:票据贴现资质限制。
风险提示
票据支付应收账款虽提升融资效率,但若核心企业(如本案B公司)信用风险爆发,保理商仍面临“双重权利、单一回款”的困境。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交易结构设计风控方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专业领域:专注于保理、票据、供应链金融法律实务,代理多起行业标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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