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互联网销售没有合法有效购货凭证的保健食品,且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会触犯哪些刑罚?
■案情简介
202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查验供货方资质且未索要相关票据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与上线人员合谋在互联网上销售男性性保健食品。经检测,李某销售、发货的“阳顶天人参牡蛎片”“猛龙壹号”“劲夜战神”等30余种产品中均检出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的“西地那非”。经统计,销售金额共计约52万元,其中,已查证的含“西地那非”的男性性保健食品36560元。
该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通过互联网销售没有合法有效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相关来源的掺有西地那非的性保健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李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4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968万元,并判令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俗称“伟哥”,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值得注意的是,西地那非与硝酸甘油等硝酸酯类药物一起使用,会导致血压急剧下降,严重时可能危及生命健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西地那非被认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
食品安全大于天,本案中李某明知男性性保健品中掺有西地那非而进行销售,理应受到刑事处罚。在追究李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司法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判令其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
消费者要擦亮眼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警惕虚假宣传,坚决抵制“三无”保健食品,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阳城法院 李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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