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施爱枝辞职的决定
(2025年8月26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根据施爱枝的辞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施爱枝辞去太湖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报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来源: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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