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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利用农业无人机喷洒农药技术对外提供植保作业服务。
2024年9月,李某购买了除草剂,请张某对其承包的农田进行无人机喷洒除草剂作业。当月,相邻农田上王某种植的冬瓜出现大批坏死现象。王某当即向ABC农业科技公司申请对其种植的10亩冬瓜出现的叶片失绿发黄发白、干枯死亡是否与相邻农田喷洒除草剂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存在因果关系。王某与李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李某辩称喷洒农药的是张某,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于是向法院申请追加张某为本案第三人。
张某则辩称,自己是按照李某的指示喷洒农药,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张某、李某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ABC农业科技公司拥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格,张某、李某均未提交证明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鉴定违背科学依据方面的证据,故该鉴定意见合法有效。根据鉴定意见,通过药害现象、喷洒农药时间、冬瓜干枯时间等情况,再结合双方农田的地理位置、当天的气象信息等,可以确认无人机喷洒除草剂与相邻农田冬瓜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李某与张某口头达成无人机喷洒农药作业协议,张某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李某向其支付报酬,二者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
第三,张某配制的药水农药浓度大,无人机作业有一定的高度,在风和无人机动力系统的作用下会导致相邻敏感作物产生不同程度的漂移药害,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李某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有失误,且喷洒除草剂之前未及时告知相邻土地种植户,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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