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金的“视同缴费”,确确实实有很多人并没有了解其前因后果,因此对其造成了误解。特别是有的人不明白,为什么没有缴费就能够领取养老金?
由于时间仓促,以后再给大家汇总规定的来源。在民国的公务员退休规定中,其实已经建立了建国后的退休制度模型,主要就是根据工龄领取一定比例的退休前工资标准。
解放过程中由于有关的法律规定不再适用,1950年3月15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大体是按照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发放退休前月工资的1/3,最多不超过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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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国的东北区解放区早在1948年就实行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建立起了养老、医疗等各种劳动保险保障,后来在1951年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劳动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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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条例覆盖的主要是企业,后来在1957和1958年前,国家对于工人、职员颁布了退休处理和退职处理的两项规定,覆盖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所有的城镇职工。职员的称呼,主要指的是非筋肉劳动者,也是一种历史性的称呼吧。
关于劳动保险,最初的计提是用人单位提取工资的3%,后来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停止计提,相关待遇改由企业在行政外列支。其他单位则是由民政部门负担,属于国家财政拨款了。这种情况下,其实就形成了企业不能倒的情况。
1978年《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退休年龄规定一直执行到2024年底。
以上的退休办法待遇,主要就是根据职工的工龄,按照几年一个档次,发放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后来形成的各种退休补贴待遇一般也就是在职职工的80%左右。如果工人有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特殊贡献的,还可以提升基本工资的5%~15%,但最多发放待遇不超过100%的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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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国家开始在国有企业全面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面的铺垫是1986年10月实施的劳动用工四项制度改革。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后,我们不可能对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认可了,所以才出现了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其实1991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有明确提到,“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不作变动”。但是很多地方已经开始试点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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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开始全国全面推广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养老金计算的时候就出现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最初的基础养老金统一是20%的社平工资,体现不出缴费年限和档次的高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本比例是缴费基数的11%,而个人缴费比例只有3%(貌似有些地方是2%~4%,全国各地在自行推动,各地差异确实较大)。
过渡性养老金是针对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缺少个人账户积累的补充,计算公式是跟社平工资挂钩,但是当年的社平工资较低。
2005年国家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起来了,现在的养老金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其实变化不大(也算是对后期建立企业年金缺少待遇的一种补偿吧)。
2011年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承担,个人无需缴费。而且当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财政予以补贴,解决了大家的后顾之忧。从2023年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来看,财政补贴已经超过了1.3万亿元。
2014年10月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一对之前的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也是对视同缴费年限缺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和职业年金积累的待遇补偿。
总体来说,视同缴费年限的养老金待遇,目前就是基础养老金部分加过渡性养老金部分。由于缺少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待遇,养老金实际待遇偏高。所以说这里边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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