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
通 告
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
行为的通告
为坚决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尊法守法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联合通告如下:
一、自2025年7月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联合在全区开展为期五个月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联合打击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将依法及时受理、立案侦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快速查清犯罪事实。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将依法及时审查,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三)人民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拒执犯罪案件,将依法及时审理、公正判决。对自诉人提起的拒执刑事自诉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查。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履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工作机关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件,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的;
(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十一)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二)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十三)损毁、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情节显著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公诉机关经审查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本通告发布后仍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在刑事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教唆、帮助债务人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权利人可依法提出刑事自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积极争取相关机构为自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七、任何企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暴力抗法或者其他方式抗拒、规避、妨害执行的行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信用惩戒、罚款、拘留、通报所在单位或组织等多种强制措施和不利后果,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八、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线索举报电话:0471-6322055;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线索举报电话:0471-12309;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线索举报电话:0471-110。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
2025年 8 月 18 日
来源:新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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