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奇个人社会职称
政协茂名市电白区第二届委员会委员
贵州省茂名商会执行会长
振兴电白广州联谊会常务副会长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法文化研究传播中心研究员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市司法局调解专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广州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研究员
茂商新媒体平台“茂名故事馆”、“商讯0668”常年法律顾问
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发票,这是承包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但现实中许多承包人在收到部分工程价款后并未向发包人开具发票,发包人常以此为抗辩,并要求在剩余工程款中抵扣相应的税金后再支付给承包人,这样的要求能应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让我们通过最高院的判例来进行梳理。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92号
2009年6月15日,王某与韩某作为共同劳务承包人与工开公司签订了《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约定工开公司将某工程的劳务项目分包给王某与韩某,工程计价根据设计图纸分项计算单价,工程完工后双方未进行结算,工开公司已向王某与韩某支付了工程价款40951884.8元,但二人未向工开公司提供发票。
2015年,王某与韩某为讨要工程款,将工开公司起诉至山西省高院。审理过程中,工开公司主张王某二人未向其提供发票,工程款应进行相应抵扣。对于这一问题,山西省高院作出如下判断。
山西省高院认为,因双方未对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故法院委托涌鑫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根据涌鑫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涉案争议工程可以确定的工程造价金额为76951133.73元,其中工程总计85892547.97元,扣除管理费6012478.36元,扣除税金2928935.89元,且王某与韩某对税金金额未提出异议,所以应在工开公司未付工程款中对税金进行抵扣。
王某与韩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对税金应否抵扣作出了评析。最高院认为:工开公司主张其已向王某、韩某支付了现金40951884.8元,王某、韩某未提供任何发票,导致自己无法进行税收抵扣,所以应按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税率8%扣除相应的税金。
但最高院认为工开公司有权要求王某、韩某向其开具相应的发票,但相关的税金应当交给相关税务机关,工开公司无权收取,故对工开公司主张应扣除税金3276150的主张,不应支持。
总结而言,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承包人理应向其开具足额的发票。用于发包人向税务机关主张进项税抵扣,但是发包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金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系两个法律关系,且如果直接就税金金额在工程款中进行抵扣也无法保证税收机关能够收到相应的税金,故不应支持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抵扣税金的请求。
陈奇律师工程案例100期之第六十四期分享完毕。
供稿:陈伟奇
新媒体平台(茂名故事馆&商讯0668)特约通讯员:伍斯兴
整理发布:茂商新媒体编辑部
支持单位:五桂山沉香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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